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快速发展和国际民商事交往的不断加强,完善判决承认与执行机制的需求迫在眉睫。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对当事人利益保护落到实处起到关键性的作用。一国法院在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过程中,进行的审查已不仅限于管辖权、终局性和公共政策等方面。对于判决胜诉一方或者作出原审判决的法院采取欺诈手段获取或作出的判决,债务人在承认与执行判决程序中可以通过援引欺诈例外来抗辩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前述的欺诈例外作为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抗辩之一,在普通法系由来已久,并在维护判决作出国程序正义以及当事人诉讼权利上始终彰显其旺盛的生命力。但国际公约一直对欺诈例外的定义及范围规定的比较模糊,各个国家的国内法也很少对欺诈例外的理论内涵予以详细的解释。有关欺诈例外的不同理论主张以及实践中各国不同的做法对判决的流通造成了一定的阻碍。在2019年7月通过的海牙《外国民商事判决承认与执行公约》还在国际社会未就欺诈理论达成一致理解的前提下就删除了对欺诈例外仅限定为包含诸如故意进行错误的送达或通知,剥夺当事人就某一事项充分陈述其案情等严重影响程序性公正的程序性欺诈的限制。我国既要建设司法大国形象,又要保护我国债务人正当利益,假使某外国判决因欺诈取得,而我国债务人正当利益因此受损,该判决应被拒绝承认与执行,因此,立论欺诈至关重要,既包括厘清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程序中欺诈例外的范围,也应结合具体情况确立欺诈例外审查制度,该两项内容是本文意图完成的目标。本文共三章。第一章第一部分先对本文中所讨论的外国民商事判决中的欺诈进行了概念的厘定,旨在区别民法中的欺诈与外国判决承认执行中的欺诈的不同,明确欺诈例外在判决承认与执行中的概念。第二部分对欺诈例外目前的规范现状进行了归纳,从国际角度而言,欺诈例外规定频繁出现在国际条约中,但未被赋予其明确的内涵。从各国国内角度下,整理并处理欺诈例外问题不同的切入点和不同的处理方式,并且对十分重要的公共政策与欺诈例外的关系进行了讨论,指出各国之间欺诈例外制度的不统一以及单独将欺诈例外列为一项抗辩的重要意义。第二章是本文的核心章节,第一部分提出欺诈例外制度适用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首先从平等的司法主权之间审查彼此作出判决的合理性、可能导致的被执行人重复抗辩或因承认与执行程序中存在的抗辩手段而于原审中消极抗辩,以及积极参与原审诉讼的胜诉方不能快速高效的使判决得到承认与执行的角度提出质疑。再从欺诈本身出发,提出欺诈例外究竟应当包含与何种事项相关的欺诈问题,涉及原审本身实质性问题的欺诈事项、未涉及剥夺败诉方充分陈述其案情的管辖权与法律适用欺诈应否被纳入欺诈例外的范围的问题。在第二部分,首先明确了涉及管辖权以及法律适用的欺诈均应当被纳入欺诈例外的范围的态度。之后分别研究了实践中对待外在欺诈与内在欺诈的态度的演化,以及在原审中采取救济的不同情况下对待欺诈例外的态度演化,分析演化背后的道理并归纳法官的说理,总结出实践中在两种切入角度下,处理不同类型的欺诈例外问题所应当采用的做法的合理性。第三章首先根据前述正文内容总结了实践中处理不同类型的欺诈例外问题的主要的进步方向,之后罗列了国际角度上存在的对欺诈例外制度的影响因素的走向,包括国际公约中对欺诈例外范围限制的删除,对判决流通效率的追求以及个案正义的价值追求,重点在于明确个案正义的价值追求应当高于判决流通的价值位阶。最后结合我国现有的立法空白、实践援引匮乏,并且将欺诈置于公共秩序范围内审查的不合理现状,设计出一套对实践具有一定指导作用的欺诈例外制度。总之,笔者期望通过对民商事判决承认与执行程序中欺诈例外制度的思考和分析,可以推动我国相关司法实践的进一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