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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两性关系多元化,家庭结合方式多样化,非婚同居现象在我国呈现与日俱增的发展态势。论文首先阐释非婚同居的内涵,明晰相关概念的区别,采用实证研究法总结我国非婚同居的现状及其成因,引入非婚同居阶段化理论;同时采用法理学分析法评析我国现行相关规定,分别从静态和动态、从规范文本和制度运行的角度,分析非婚同居法律规制的演变和司法救济的缺失。
西方国家立法规制和司法介入在现实博弈中延伸,立法规制态度从摒弃、禁止或惩罚非婚同居到肯定、保护非婚同居的转变,并以保护非婚生子女权益、稳定事实婚姻的家庭关系、提供非婚同居者的社会福利待遇、调整同居关系的终止后果、保护同性同居伴侣等选择规制时机的介入,在立法模式上或采用等同于婚姻规制的同等待遇与差别对待,或实行登记伴侣与事实伴侣制度,或建立契约模式与身份模式等,建构出较为完整且各具特色的非婚同居法律制度。如美国各州建立了形式多样的保护机制,或以契约理论为基础、或以同居身份为依据确认同居权利。英国有关非婚同居的成文法散见于不同领域的法律规定,非婚同居者实现权利主要依赖归复信托、推定信托和禁止反言等规则。PACS是同居伴侣为组织共同生活而登记的一种新型家庭关系,它使法国的二人共同生活模式分为婚姻、PACS和自由同居三个层次。
探讨西方国家非婚同居的社会现象和发展脉络,考究非婚同居现象背后的经济、文化等社会因素及其演进趋势,吸收、借鉴其中适合我国两性关系伦理和非婚同居现状的规制内容,是比较法视野下研究非婚同居法律问题的基础。我国构建非婚同居法律制度存在社会基础。我国两性关系的发展演变遵循人类两性关系发展史的共性,呈多元化发展趋势;伦理道德的传承与嬗变为非婚同居奠定了思想理论基础;针对非婚同居引发的社会现实问题,从两性关系的社会性和弱势方权益保护出发,家庭法应适时介入,在家庭自治与干预规制中保持平衡。我国非婚同居立法规制宜在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础上,合理承认同居协议的效力;充分肯定婚姻的优先保护论,合理协调主流价值和特殊利益;确立儿童最佳利益原则。在日常家事代理、共同生活费用负担、同居信赖利益保护等方面加以规制,引导人们正确对待家庭生活的选择,从而形成与时俱进、开放宽容的家庭立法观念,构建多层次的法律体系,以适应多元化的社会发展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