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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是我国历史上的最后一个封建王朝,在中国统一多民族国家形成和发展史上占有重要地位。随着各少数民族与中央政权联系的加强,清朝凋整民族关系利民族事务的立法逐渐趋于系统化。作为少数民族统治者,清朝统治者在继承前代关于少数民族法律政策的基础上,积极拓展以往的边疆少数民族政策,将边疆民族事务的管理纳入法律化、制度化轨道,是封建社会民族法制的集大成者。
蒙古族具有悠久的历史和丰富的文化,清代蒙古地区对于满清的历代统治者意义十分重大。满清入关前就拉拢蒙古,结成同盟攻打明朝。入关后,又在蒙古地区施行了不同于其他少数民族地区的优厚的民族政策,使之成为清朝防御外敌的忠实屏障。
清朝统治者在保证国家统一,遵从封建统治权威的基础上,赋予了蒙古地区较高的自治权,允许其政治上协商管理,承认并尊重其宗教事务的自我控制和治理。清朝统治者也十分重视蒙古地区的立法,在对蒙古地区固有法律传统的继承和吸收的基础上,先后颁定了《盛京条例》、《蒙古律例》、《理藩院则例》等大量的法律法规,以法制稳定蒙古地区的封建统治秩序。清朝对蒙古地区的立法,无论从数量上还是内容上,都达到了中国古代民族立法的顶峰。因此清代蒙古地区存在国家制定法、蒙古固有法律传统、宗教法等多种法律规范,多层次的法律共同作用,调整蒙古地区的社会关系,这也促使了蒙古地区法律多元化格局的形成。
学者们研究清代蒙古地区法律多以当时清朝对蒙古地区的国家制定法为研究依据,从国家法的角度研究清代蒙古地区的法律实施情况。而本文拟以19世纪末俄国学者波兹德涅耶夫的游记—《蒙古及蒙古人》为研究依据。《蒙古及蒙古人》作为一篇旅行日记,记录了作者在内外蒙古旅行考察时的沿途见闻。游记中记述了当时发生在蒙古地区的许多民间法律事件,真实反映了当时蒙古地区的法律问题。通过对清代蒙古地区的法律问题的研究,可以看出在民族地区是国家法与民间法交互作用,相互让步融合,最终走向协调统一。这对我们今天的民族立法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发展完善有一定的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