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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制度作为一国政治制度的重要构成部分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并且随着历史的变迁而不断发展。各国的立法制度是在自身历史传统的土壤中形成的,其具体制度的内容都有着深厚的历史积淀。但是,各国的立法制度绝对不是孤立存在和发展的,它总是和一定的世界经济、政治以及国际社会发展的各种因素结伴而行,因而各国的立法制度又是在相互影响,甚至是在某些融合中发展和变化的。美国与中国虽处不同的法系法域,但就制定法领域而言,两大法系有着相似的立法需求与立法要求。文本选取立法分权体制与立法程序两个角度,以美国国会立法为研究对象,一方面期冀能够较完整地呈现出美国国会立法的全貌,另一方面,也是更重要的一方面,能够对中美两国中央立法体制与立法程序进行比较,并在比较中探讨完善、优化我国立法制度理论与实践的有益尝试。在立法权限划分体制中,中央与地方立法权限通常是一国宪政制度中的重要内容。从制度层面上考察,我国实行集权分权模式,即立法权主要由中央行使,但在一定限度和条件下,地方享有某些中央政权授予的地方立法权。其主要特征在于以中央集权为主,以地方分权为次,地方立法权不仅范围极为有限而且受制于中央政权。而美国实行分权集权模式,这种模式使得立法权主要由地方政权行使或者由地方和中央共同行使,在有些事项上是地方立法为主,在有些事项上则以中央立法为主,主要特征表现为分权的比重相对大于集权。1两国采取的两种方式无所谓孰优孰劣,在一国立法权限划分方面,政权组织形式、经济文化发展水平、法制进程等都是非常重要的决定因素,构成了立法权划分的不同背景。但是,从制度目标看两国又面临着相似的中央统一与地方分权两方面的张力问题。在立法主体多元化的格局下,必然要求立法权限的划分更加明晰化。中国宪法、立法法等相关法律对立法权限的划分已作出了基本规定,但确实还留有一些含糊不清的地方,需要进一步加以明确。因而,对立法权限制度进行比较,有助于我们分析和借鉴美国立法权限划分的经验,思考和解决如何完善中国立法权限划分制度的有关问题。
在立法权限划分体制中,立法权与行政权的相互关系亦是一项重要内容。一般认为美国在实行国家权力分权制衡的宪政体制下,立法权与行政权有着清晰的界限和行使范围。但通过实证考察,美国行政权力对国会立法权力的渗透与影响是十分明显也极为全面的:以总统为代表的行政权力主要以利用“国情咨文”、行使否决权及直接争取选民的支持等方式为手段,对国会立法施加重要影响。但这种行政权力的介入程度远较我国行政机关占据立法主导地位的情势要微弱的多。此种情形下,美国立法权与行政权相互制约的制度设计,尤为值得引起我国重视,以不断探索与思考完善我国立法权与行政权平衡运行的良策。
立法同时也是一门科学,具有自身发展的规律,其中立法程序是立法活动中形成和积累的用以促使立法臻于科学化的重要保障。美国国会立法程序严格且繁复,其程序设计本旨在于保障社会各方面都有充分发言和表达意见的机会,促使国会立法能够反映民意、立法为民,确保国会立法的质量。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美国国会在立法程序中积累的许多经验,尤其是立法听证及国会审议程序,可以给予我国一些有益的启示。
本文主要采用比较研究的方法以及理论分析与实践考察相结合的研究方法,穿梭于美国国会立法与我国人大立法之间,将立法权限划分体制理论、立法程序理论与美国国会立法、中国人大立法实践相结合,意在能够清晰介绍出美国有益的立法经验,并在探寻两国制度差异的进程中,提出我国可以借鉴、思考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