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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制度肇始于罗马法,历经数千年的发展与变革,至今仍为各国民法体系所囊括。然而,作为债的发生原因之一,不当得利制度在我国并未如同侵权或合同那样受到足够的重视。在立法层面上,我国对于不当得利的规定只有寥寥数条,对其构成及法律效果欠缺具体明确的规范,难有操作性可言;在学术研究中,关于不当得利的著作、教科书也是屈指可数,往往缺乏系统性、有针对性的研究;在司法实践中,更是鲜有以不当得利作为请求权基础的判例。然而,纵观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司法实践以及学术研究,对于不当得利制度、不当得利请求权都有着极为详细和宏大的研究与论证,不当得利请求权备受司法界和实务界的关注。近些年来,随着类型化研究的逐步展开,给付型不当得利与非给付型不当得利已经得到了一致认可,然而,作为非给付型中最为普遍的权益侵害不当得利,学界所赋予的研究似乎并不足够。所谓权益侵害不当得利,指的是因侵害他人权益而获得非法利益,此时,受害人即可以不当得利请求加害人返还其所获不当利益。由于加害行为往往会涉及到侵权,因而往往与侵权行为相联系。在司法实践中,发生上述可能构成竞合的情况之时,当事人与审理法院常以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加以请求和审理。然而,不当得利请求权较之于赔偿请求权,往往在构成要件上较为宽松,比如,无需过错,加害行为无需违法,在因果关系的认定上更加宽泛等等。因而,对于请求人来说,权益侵害型不当得利对于其权益的保护更为周到。综上,重要的是,如何在权益侵害的基础上构建不当得利的理论,又如何将之运用于司法实践。本文即从权益侵害的角度,从具体的案件事实出发,以请求权为中心,对此做一类型化的整理与研究。文章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以百度文库案为引例,将权益侵害型不当得利的基础问题作一整体的介绍与整理,进而得出权益侵害型不当得利请求权存在之独立性与必要性;第二部分着重阐述权益侵害不当得利类型化的标准;第三部分从客体的角度,以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实际案例来具体阐述各种权益侵害型不当得利,做一类型化的尝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