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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以下简称《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2的规定,申请人应当在说明书中清楚完整地描述发明,以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发明。审查员在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时,在要求保护的客体属于可授权客体的情况下,首先应当审查说明书是否满足了充分公开发明的要求。但是,由于《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审查指南2010》3(以下简称《审查指南》)的有关规定还不完善,导致在审查实践中,出现了对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审查标准不一致、审查结果差异大的问题。这不仅关系到专利权人合法权益的维护,也关系到社会公众的利益。专利局行政审批标准的一致性和公正性,对于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将产生深远影响,因此有必要对“充分公开”的法律制度进行深入探讨。本文针对我国发明专利申请“充分公开”的法律制度及现状进行分析,并与美国、欧洲和日本的相关法律制度进行比较研究,提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现行“充分公开”法律制度的几点建议,以期更好地实现专利法的立法宗旨,既保护申请人的利益,鼓励发明创造,又保证公众能够获得新的技术信息,推进社会科技进一步发展,从而实现申请人与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有效发挥专利制度的作用。本文共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论三部分。引言主要介绍本文研究的背景和目的。正文共分四章。第一章,发明专利申请“充分公开”概述,首先介绍“充分公开”制度含义和制度价值,之后简单分析了发明专利申请未满足“充分公开”要求的法律后果;第二章,阐述我国《审查指南》有关“充分公开”的规定,结合实审和复审前后审级有关“充分公开”的典型案例,分析了我国“充分公开”制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问题产生的原因。第三章,针对我国“充分公开”法律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介绍美国、欧洲和日本的相关立法和具体规定。第四章,通过对我国和美国、欧洲、日本有关“充分公开”的具体规定进行比较研究,找出美、欧、日与我国关于“充分公开”规定的差异,分析差异产生的原因及后果,评价美国、欧洲和日本的“充分公开”法律制度对我国的借鉴意义,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笔者关于修改我国“充分公开”的立法和规定的具体建议。结论部分总结回顾了本文主要内容、主要观点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