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宋朝是一个相当重视法制建设的朝代,不仅创建了严密的法律,而且构建起严格的执法平台,为有法可依和公正执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但是这不等于宋朝已经建立起完善的法律体系,更不等于实现了法治。因为法律的生命在于运行,只有通过法律实施,使文本法变为现实法,使法制转化为法治,使社会建立起法律秩序,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律体系。在宋朝创建的法制中,由于法律自身的缺失和执法中的弊端,使法律文本与法律运行之间出现了很大落差,使宋朝的法律在许多方面失去诚信,由此削弱了法律功能的有效发挥和法律价值的实现。本文主要对宋朝创建法律体系中的缺失和产生这些弊端的根源进行探究。一是从法律烦杂、法变无常的角度,对有法难以检用,法律失去诚信的根源进行了探析;二是从皇帝有法不守、守法不严、自轻其法、自乱其制的角度,对宋朝自坏其法的根源进行探讨。三是从官吏有法不依、肆意妄断、以狱为市、任意轻重的执法行为,对宋朝有良法而无良治的根源进行了探求。四是从司法监督是法律有效执行的保障的角度,对宋朝“监司之不法不义反甚州县”行为的探索,寻求违法不究的根源。从宋朝法律体系创建中的缺失及其根源来看,宋朝还称不上已建立起真正的法律体系,但其存在的缺失和弊端,却为后世创建法治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对现代中国创建科学的法律体系亦有重要的启迪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