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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稳定的劳动关系是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经过多年的经济改革,我国已由国企“一家独大”逐渐发展到私有企业并存、外资企业涌入的局面,劳动用工形式更加灵活。但由于我国在平衡、协调劳动关系的机制方面存在很多缺陷,如工会力量单薄,签订集体劳动合同的现象不普遍,以致单个的劳动者利益难以通过团体的意思去表达,其后果就是劳动者的个体权利很容易受到用人单位的侵害。因此,为促进劳动关系的平衡、协调发展,完善劳动关系的调整机制成为我国劳动立法的一个重要内容。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本文的研究对象为用人单位内部的劳动规章制度。我国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都规定用人单位有权利也有义务制定劳动规章制度,并且可在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下,依据劳动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劳动规章制度又有法的规范功能,劳动者必须要遵守。实践中由于用人单位在形态、经营规模、行业性质等方面存在千差万别,法律不可能包罗万象,不可能用统一的劳动规章制度去要求不同的用人单位统一执行。况且我国目前劳动立法分散,尚没有形成完善的体系,劳动规章制度的立法设计存在很多缺陷,以致用人单位滥用单方解除权随意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而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在裁判中很难形成统一的尺度,往往导致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应有的保护。论文围绕我国现行劳动立法在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具体分析,然后针对缺陷问题提出完善意见,目的是为了保证用人单位制定和适用劳动规章制度不偏离法制的轨道,使劳动规章制度既能规范用工秩序,又能促进生产经营,还能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文章总共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引言。第二部分论述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的概念,参考有代表性的定义加以分析,旨在明确劳动规章制度的内涵和外延。然后分析用人单位制定劳动规章制度应该遵守的原则,在该章节中,重点介绍有关劳动规章制度法律性质的学说,并对这些学说逐一评价,通过对比分析,笔者比较赞同“折衷说”。第三部分对我国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的立法现状和缺陷作具体分析。笔者首先对当前关于劳动规章制度的立法进行梳理,列举《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一些地方性法规的规定,为下文分析立法缺陷作好铺垫。用人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如果要合法有效,则必须要遵循制定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的原则。通过列举我国法律规定,发现现行立法缺陷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立法分散,条款过于原则;二是制定程序存在缺陷,表现在没有规定劳动者应当如何参与劳动规章制度的制定,以及参与协商时意见不统一该如何处理,还有劳动规章制度制定后该如何公示,如何让劳动者知悉等等;三是制定内容的缺失;四是违反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的严重程度实践中难以把握;五是实践中经常出现用人单位依据劳动规章制度对员工作出处罚,对于用人单位的处罚权问题,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第四部分论述如何完善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的立法。在对劳动规章制度立法完善的模式选择上,笔者的观点是可以首先制定关于劳动规章制度的司法解释,并从以下方面完善:一是明确用人单位制定劳动规章制度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原则;二是明确劳动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规范职工民主参与程序和公示程序,将公示程序修改为告知劳动者,让劳动者得以明白劳动规章制度的内容从而自觉遵守;三是明晰违反劳动规章制度“严重程度”的认定,统一仲裁和司法中的裁判标准;四是限制用人单位的单方处罚权,最后是完善劳动规章制度的备案制度,加强行政监督。第五部分是结束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