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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新发布的《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第12条的规定,原告是“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而“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行政诉讼法第27条规定的第三人的构成要件。本文拟就上述法律规定,以“法律上利害关系”为核心,分三部分展开:第一部分主要是从理论的角度对“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含义加以讨论,主要涉及以下内容: “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原则的定义、性质、公权利理论、行政行为的复效性问题、“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人”与第三人的比较以及我国法律规范对“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人”实际界定等等。第二部分主要是横向比较,论述了西方几个主要国家的原告资格判定标准的发展变化,以求对作为界定原告资格的主要判断标准─“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含义做进一步的阐释。第三部分主要是从我国的具体实践出发,论述了我国法律对“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实际界定范围、存在的问题、制度背后的制约因素及其解决的建议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