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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略罪中领导人要件的内涵及其判断标准问题产生于二战后对德国和日本主要战犯的国际审判之中。欧洲国际军事法庭以及遵循其法律分析的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强调了侵略罪个人刑事责任的成立要求行为人必须达到领导人的参与程度。占领区军事法庭则将领导人的参与程度进一步阐述为在国家政策层面“塑造或影响”国家侵略行为的参与程度。在二战审判之后,对“塑造或影响”的标准,筹备委员会和侵略罪特别工作组的态度模棱两可,时而强调其无意偏离纽伦堡审判等先例中所确定的侵略罪领导人要件,但又最终明确采用了与“塑造或影响”标准明显不同的“控制或指挥”标准。支持“塑造或影响”标准的国家和学者,批评“控制或指挥”标准偏离了纽伦堡审判等先例,创设了更加严格的侵略罪领导人要件判断标准,会产生使二战后曾受审判的工业家等参与侵略的行为人逃脱罪责的风险。支持“控制或指挥”标准的国家和学者则认为“塑造或影响”标准在民主社会中可能会造成的大规模惩罚危险。《侵略罪修正案》的起草者对“控制或指挥”标准的采纳不仅未解决“塑造或影响”标准与“控制或指挥”标准的外部之争,而且还在国际法领域中早已存在的各种“控制或指挥”标准的内部之争中增添了额外的争议。对此,国际刑事法院可以通过《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中所规定的条约解释之通则和辅助手段协调上述标准的争议与对立。首先,以文义解释为基础,根据权威词典解释“控制或指挥”标准的通常含义,以确定“控制或指挥”标准的总体涵盖范围。其次,参考《罗马规约》侵略罪条款的上下文,包括《罗马规约》第25条“个人责任形式”中的“通过控制组织间接实施犯罪”理论和第28条“指挥官和其他上级的责任”中的“控制或指挥”理论,借鉴国际刑法的学说理论和司法实践中所提出的判断“控制或指挥”的具体标准,经必要修改后,形成判断侵略罪领导人要件的具体标准。最后,以纽伦堡审判等先例和侵略罪缔约准备工作作为侵略罪领导人要件解释的辅助手段,以确认上述解释或补充解释其不明之处。在坚持《罗马规约》“控制或指挥”标准的前提下,利用国家责任法和国际刑法中丰富的“控制或指挥”理论更宽泛地解释侵略罪领导人要件中的“控制或指挥”标准,国际刑事法院可以协调“塑造或影响”标准与“控制或指挥”标准的争议,消除其差异。国际刑事法院既可以将原本被“塑造或影响”标准所涵盖的国家官僚体系之外的工业家或商人纳入侵略罪惩罚范围之内,又可以避免筹备委员会和侵略罪特别工作组所担忧的在民主社会中可能存在的大规模惩罚危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