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件管理智能化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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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管理制度一直以来都是我国司法改革中的重要内容,当前我国智慧法院基本建成,案件管理也进入了智能化管理时期。最高人民法院在信息化3.0版已建成的基础上,提出了向4.0版迈进的建设目标,意味着案件管理将朝着智能化方向深入发展。全文除引言及结语外,共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案件管理智能化机制的构成及意义。案件管理智能化机制是指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对案件的立案、繁简分流等进行管理的活动的总称。在这一管理过程中,审判管理部门起着统筹的作用,立案庭、承办案件的法官等根据各自的职责,对个案进行相应的监督及管理。在法理层面,案件管理智能化机制符合公正与效率的司法理念,是制约与监督法院及法官审判权的内在要求;在制度与实践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多个信息化改革纲要,以及全国各地法院积极推进信息技术与案件管理相融合所形成的宝贵经验,为形成全国一体的案件管理智能化机制提供了坚实的基础。案件管理智能化机制的意义主要在于:通过全流程实时监管,加强法院内部监督;促进司法公开,实现公开实时化、常态化;提高司法效率,通过信息技术减少案件流转、审批等管理活动的时间成本,让法官专于审判;提升诉讼服务水平,当事人及律师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诉讼活动,降低诉讼成本,同时为公众监督司法提供便利。第二部分,案件管理智能化机制的发展历程及现状。我国案件管理起源于20世纪90年代,在改革过程中,形成了如“大立案模式”“小立案模式”等多种案件管理模式。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成立审判管理办公室,统筹案件管理工作,形成了专门化、集约化的管理格局。从信息技术与案件管理的融合的角度来看,我国案件管理制度历经了纸质化管理、信息化管理以及智能化管理三个时期。当前我国案件管理正处于智能化管理时期,全流程网上办案、分案合理化、司法全面公开已经基本实现,案件管理智能化机制取得显著成效。第三部分,案件管理智能化机制的问题。在制度与实践中,我国案件管理智能化机制都存在着诸多问题,这些问题影响着其作用的发挥。具体而言:分案制度不完善,如分案标准不统一,分案信息化程度不高、分案过程不公开等;无纸化办案仍有缺陷,改革偏重于管理而未考虑服务于审判,电子卷宗随案生成配套措施不完善;司法公开具有选择性和滞后性;司法系统信息交流不足,缺乏信息共享机制。第四部分,国外案件管理智能化机制的考察。案件管理制度最早起源于西方国家并已经形成了成熟的案件管理制度,在信息化改革方面也具有较为丰富的经验。通过对国外相关制度的考察,可以发现以下特点:以立法保障案件管理智能化的发展与完善;注重司法系统的整体建设;全面推行网上立案制度并注重对法官等法院工作人员的技术培训。这些经验可以为我国案件管理智能化机制的完善提供借鉴。第五部分,我国案件管理智能化机制的完善建议。第一,完善电子卷宗制度。完善电子卷宗制度规范,统一电子卷宗的提交方式、格式标准。第二,完善分案制度,构建复杂随机分案模式,加强指定分案模式的适用限制,推进分案过程透明化、公开化;运用信息技术,实现分案智能化。第三,完善司法公开制度。细化司法公开标准,完善司法公开制度性规范;实现司法公开智能化,探索建立裁判文书自动公开、隐私信息自动屏蔽技术,推进构建统一的司法公开平台。第四,构建与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完善法院信息共享机制,实现法院之间的信息共享与案件的统一管理;构建外部信息共享机制,制定法院与检察院等部门之间数据共享的法律规范,并建立跨部门办案平台,形成互联互通的信息交流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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