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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先秦法家思想而言,法规是加强了还是限制了君权?针对此问题,学者分为对立的两派,晚清以来即争论不休。本文继续对其展开讨论。笔者试图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寻求一个特定角度,使其中一派说法在这个角度看来存在逻辑上的漏洞,进而得出结论:若将君权理解为“君主贯彻其意志的机会”,那么先秦法家诸子的学说中,强制性规则加强君权的作用远大于其对君权的限制。 本文分为四部分:绪论以及法家学说中“限制”统治者权力的因素、法家学说中加强统治者权力的因素、法家学说中规则与统治者权力的关系三章。 绪论部分简要叙述问题的由来与研究价值,及文中所涉及的主要概念。文中对“权力”的讨论,界限设定在“排除抗拒以贯彻其意志的机会”之内。同时,“权力的限制”也限于“对于贯彻其意志的机会,所能构成之阻碍或抗拒”这一领域内。 第一章主要讨论法家学说中“限制”统治者权力的因素。此种“限制”因素主要是指先秦法家设定的既定规则与统治原则。既定规则与统治原则如何可能“限制”统治者权力?答日:其与君主的意志只要出现不一致,前者就可能阻碍或抗拒后者的贯彻。此种不一致会出现吗?会。为什么?这是规则本身的性质所决定。先秦诸子主张的统治国家的方法,无论是礼、法、势还是术,一旦可以被称为规则,就必定会具备概括性与相对的稳定性。规则具有概括性,但具体事件中统治者的态度立场却因其意志自由而无法预见;规则具有相对的稳定性,而权力掌控者的意志则可能随时变化。这两点导致了规则有可能构成对权力的限制。 第二章将法家学说中加强统治者权力的因素归为两方面:其一,将法规的效力提高到其他社会控制力量之上,主张君主以身作则遵守既定法制、立法原则,立法技术上强调重刑主义、令臣民“知避就”等观点,都是为了加强法规对臣民的支配。其二,法家主张法规的制定、修改权力,由君主掌控。这导致君主的意志得以通过法规表达出来。亦即“强化法规对臣民的有效支配能力”与“君主掌控法规的制定权”这两项主张联结起来,将会加强君主在支配臣民方面“贯彻其意志”的能力。 第三章试图探讨法家学说中规则与统治者权力的关系。法规对统治者权力的限制能够实现吗?不能。因为若假设其能够实现,将会出现逻辑上的自相矛盾:先秦法家主张,若君主的意志与统治原则产生矛盾,君主应当自我克制,遵循那些原则。亦即这些被认为是“限制因素”的内容能够实现,依赖于君主作出决断;君主此类决断能够贯彻,又只能依赖君权(贯彻其意志的机会)。对君权的限制,反而阻碍和抗拒了上述所谓“限制因素”的实现。换言之,是君主自己决定是否“限制”自己的权力。 余论部分通过与西方古代的自然法学说相比较,发现西方古代自然法思想中“自然正义”永恒成立,可以无差别地适用于所有人,并脱离现世权威独立存在。其主张法律的统治,永远应当是法大于权。韩非子学说中,没有恒常成立的原则,我们可以从中推出最高权力不受任何既定原则限制的论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