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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商事合同领域,意思自治是具有统领地位的基石原则,根据该原则,当事人有权约定合同的内容、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随着跨国民商事交往的日益繁盛,在涉外民商事合同领域,当事人也被赋予充分的意思自治。然而,无论是在国内合同立法层面,还是在涉外合同立法层面,意思自治原则并非不受任何限制。实际上,出于对合同当事方私人权益进行平衡的需要、以及对国家公共政策、法律秩序的维护,各国立法中均通过制定相关规则对当事人意思自治进行规制,如实质性联系原则、法律规避制度、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直接适用的法等。就我国而言,随着《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及其司法解释的出台,有关涉外合同中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法律框架逐渐完整,在实践中也逐渐有章可循。然而,综合司法实践来看,我国的立法依然过于宏观,缺乏可操作性,在细节之处有待完善。本文在分析涉外合同意思自治的主流理论的基础上,针对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的现实问题,对我国涉外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立法提出了完善的建议。具体而言,本文的框架内容如下:第一部分,在介绍意思自治原则的历史起源及内涵的基础上,对涉外民商事合同中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制度进行了概括性的分析介绍,并从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国家规制权的体现、以及对公共利益的保护等角度,论述了对涉外民商事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进行法律规制的必要性。第二部分,论述了对涉外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法律规制的具体制度,在考察有代表性的国家立法的基础上,对主流的法律规制路径,包括“实质性联系要求”、“合同本身的合法性限制”、“公共政策”、“强制性规范”、“法律规避”、以及“弱者保护原则”等进行了较为深入的分析和探讨。第三部分,以《法律适用法》和《司法解释(一)》的颁布实施为节点,对比分析了不同时期我国立法与司法实践的特点,具体而言,该部分重点介绍了《民法通则》、《民法通则意见》、《法律适用法》和《司法解释(一)》等立法中对涉外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法律规制的历史和现状,并对立法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较为深入的分析,并结合司法实践指出立法之不足。第四部分,立足于我国涉外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现有的立法以及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参考《罗马条例Ⅰ》等先进立法对完善我国立法给出建议,并且对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给予梳理总结,针对这些问题提出较为合理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