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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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新《未保法》)开始正式实施。作为未成年人保护领域的“小宪法”,在我国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此次修改不仅构建了“六位一体”的未成年人保护格局,还增加了一项特殊的法律制度,即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以下简称“强制报告制度”)。在当前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面临预防难、发现难、取证难、监督难等各种严峻的困难形势下,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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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新《未保法》)开始正式实施。作为未成年人保护领域的“小宪法”,在我国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此次修改不仅构建了“六位一体”的未成年人保护格局,还增加了一项特殊的法律制度,即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以下简称“强制报告制度”)。在当前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面临预防难、发现难、取证难、监督难等各种严峻的困难形势下,强制报告作为一项“长满牙齿”的制度,能够及时起到预防并发现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作用,为未成年人这一类社会弱势群体提供一道保护屏障。但从目前的实践效果来看,强制报告制度并没有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在具体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过程中还存在各种问题,比如如何准确识别侵害未成年人的情形、报告之后遭受打击报复如何处理以及报告不实或虚假报告承担何种法律责任等并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而引发极大的社会关注。本论文通过文献研究、比较研究等方法,对强制报告制度相关理论进行了阐述,梳理了我国对强制报告制度的立法规定以及制度内容存在的问题,并借鉴了域外及我国台湾地区儿童强制报告制度的经验,最后提出完善我国强制报告制度的建议,使其更好地适应新时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要求,实现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全面预防,进而推动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治体系的发展。本论文除去绪论主要分为四个部分,主要通过以下内容进行系统阐述:第一部分为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概述。此部分对强制报告制度的概念、内容、特征、理论基础以及制度完善的意义进行了阐述。强制报告制度主要以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为原则、以国家亲权主义为理念从报告的责任主体、报告的内容情形、未能报告的法律责任以及报告主体的保护进行详细规定。该制度最主要的特征表现为强制性,即通过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制度的落实,除此之外还具有全社会的参与性、内容的全面性以及保护的倾斜性等特征。强制报告制度在我国虽然还不够成熟,但其已然对未成年人保护意识的提高、及时发现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和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法治体系带来了重要的意义,因此有必要对强制报告制度继续进行完善发展,以适应新时代未成年人保护的新要求。第二部分为我国强制报告制度的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此部分主要梳理了我国在中央以及地方关于强制报告制度的相关立法规定,通过对比分析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最高检、教育部、公安部等九部门发布的《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九部门《意见》)中强制报告制度的内容,总结了当前我国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问题:一是强制报告制度的内容不完善;二是强制报告的法律责任规定过于原则化;三是强制报告相关主体的法律保护不够充分。第三部分为域外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儿童强制报告制度的借鉴。美国和澳大利亚作为对儿童保护非常重视的两个典型国家,在报告主体、报告内容、报告责任以及后续救济等方面基本形成了一套成熟完善的制度体系。我国台湾地区对儿童强制报告制度的建设也相当重视,并在儿童保护的立法和实践过程中不断对其进行完善发展,形成了较为系统的报告制度体系。此部分主要就是对美国、澳大利亚和我国台湾地区儿童强制报告制度的相关内容进行阐述,并从强制报告适用条件、具体机制和响应机制三个方面归纳了完善我国强制报告制度的一些启示。第四部分为我国强制报告制度的完善建议。笔者认为强制报告制度的完善重点在于制度内容的完善,要不断适应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新形势,推动未成年人强制报告制度的落实就亟需重点完善报告制度的内容规定,比如将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加入到报告责任主体当中;出台识别侵害未成年人情形的指南文件;增加对未成年人的精神暴力和网络色情等方面的强制报告内容;根据侵害情形或程度弹性设置报告的具体时间,并成立专门负责接收案件报告的受理部门来提高报告处理的效率;对未履行法定报告义务的法律责任进行细分,可以考虑将民事责任中的赔偿加入到需要承担的责任范围中;对报告主体的保护可以考虑增加免责条款和一定条件下的匿名举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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