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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宪政制度的视角下探讨当代中国社会转型期的警察权运作与人权保障关系的问题。警察权是由宪法和法律赋予警察机关执行法律、法规,实施警务活动的权力,是公共权力层级体系中的一种,而人权则是私人权利的一级,警察权作为一种公权力在行使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与人权发生冲突。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加快,保障人权成为法治社会日益重要的话题。以往的公安工作无论从价值取向还是从执行层面上都与社会发展要求存在偏差,不符合法治原则。要消除警察权与人权的冲突,就要在宪政制度框架下限制警察权的边界,尊重和保护人权。 本文为了论述警察权与人权的关系,在第一章中简要回顾了人权学说的发展、演变,阐述了人权学说的基本内涵。第二章中阐述了警察权的属性和边界,警察权是以维护社会治安,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已任的。然后在第三章推导出警察权与人权的关系,实质上是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而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正是宪政制度所关怀的内容,这样就将警察权与人权的关系置于宪政理论的框架下。 本文第四章简要论述了宪政制度的由来,阐述了宪政制度的设计目的是限制公权力、保障私权力,宪政制度通过权力与权利、权力与权力的平衡来实现这一目的。宪政这一概念包含三个基本要素:即民主、法治、人权。民主是宪政的基础,法治是它的重要条件,人权保障则是宪政制度的目的。在宪政制度框架下,公权力与私权利协调的基础是法治。这些也都是警察权与人权协调所需要的原则。而在现实层面,警察权作为公权力的一种,存在侵夺人权的种种现状,这是本文在第五章论述的内容。在第六章中,从中国传统的人权与法治理念、公安工作的价值偏差、现行法律法规现状以及公安工作的监督体制等方面深入分析了造成这种现状的种种原因。 本文第七章中,从宪政理论分析的框架出发,指出警察权作为公权力的一种,保障人权是其根本目的,要实现警察权与人权的和谐,要做到将保障人权作为其价值目标;遵循法治的原则依法行政;实行责任和权力的平衡,制约本身的扩张性;要实行有限行政,合理界定权力范围;同时,强化服务职能,使公民的积极权利得到更好的保障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