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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雇,涉及到宪法赋予劳动者的劳动权、甚至基本生存权,同时也涉及到用人单位的企业经营自主权。在这种冲突中,如何对非法解雇进行保护,实现企业与劳动者的双赢,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内容。但由于我国《劳动合同法》若干重要条款不够清晰,有的理解上甚至可以完全相反,审判上也发生了很多截然相反的“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劳资双方无法预见其行为的最终审判结果。在这种状态下,处于强势地位的资方有的有时会利用法律给予其的劳动合同单方面解除权,即解雇权,在法条不明、工会乏力的状况下,滥用其解雇权,随意解雇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本文将针对我国的非法解雇行为和对劳动者的“事后”救济手段进行分析,提出“事前”预防保护方法。希望通过对我国非法解雇的原因及相关立法缺陷的分析,提出建议,以期能尽快完善我国劳动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关非法解雇的规定,完善解雇程序,完善非法解雇的保护制度等。全文的结构和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分析了发生在同一个劳动者和同一个用人单位之间的两个劳动争议案例,指出我国非法解雇对劳动者法律救济的现状以及制度设计方面的缺陷和不足。通过对劳动关系在法学理论上进行分析,指出目前司法判决现状的缘由,同时指出司法判决现状与立法或劳动者期待之间的巨大差距。通过分析《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总结出非法解雇的概念、特征、以及三种形式,即过错性解雇、非过错性解雇、经济性解雇;非法解雇的形式也可划分为实体方面的非法解雇、程序方面的非法解雇。第二部分通过对法国、德国、美国三个国家的劳动关系立法的历史发展及现实状况进行分析,得出的一个共同结论是:劳资关系的健康发展,必须发挥国家立法和工会(或企业职工委员会)的双重作用;工会的作用是非常重要、不可缺少的。第三部分通过对中国社会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转型阶段的大背景的分析,指出实现效率与公平的双赢,必须对非法解雇加以限制,加强对劳动者的倾斜保护。针对立法上的不足及其对司法的不利影响,提出了如何发挥立法的作用以及如何充分发挥工会的作用两方面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