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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移动通信行业实现了飞速发展,已经发展成为我国的基础性和战略性产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发挥着极大的作用。由于其服务公共性的特征以及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性,移动通信行业一直受到严格的规制,主要体现在行业准入、产品价格、资源使用等方面,其行业的改革、垄断、效率问题也一直是人们所关心的问题。反垄断和规制首先要判定该行业中的运营商是否存在垄断行为以及其垄断程度有多大,市场力量检测是判断厂商垄断行为和垄断程度的一种重要手段。基于此,本文选择对我国移动通信行业的市场力量检测进行研究,在借鉴国内外关于我国移动通信行业的研究以及市场力量检测方法的研究基础上,分别对我国移动通信行业的三大运营商即中国电信、中国移动和中国联通的市场力量进行检测,测量出其市场力量的大小,从而判定其垄断程度以及对市场的支配能力。现有文献对我国移动通信行业市场结构的研究主要是一些描述性的研究,其研究方法存在一定的缺陷,研究深度以及其得出的结论对现实的解释度亦不够。而对移动通信行业的市场力量进行检测的实证研究非常少,采用要素模型方法进行的研究更是空白。本文在阅读了大量国内外市场力量检测的相关文献的基础上,总结和比较了各种检测市场力量的方法,认为要素模型方法的模型设定和计量过程较简单、模型所需数据量较少、测量结果有效,是一种有效的、简便的市场力量检测方法。因此,本文创造性地基于要素模型方法对我国移动通信行业的市场力量进行检测。本文共分为六章,第一章为绪论,第二章为我国移动通信行业介绍,第三章为相关理论介绍和文献综述,第四章为中国移动通信行业市场力量检测模型,第五章是对模型的估计和结果解释,第六章为全文的结论以及根据结论给出的相关政策建议。第一章:绪论:该部分主要介绍了论文的选题背景、研究目的和研究意义,提出所要研究的问题。并介绍了论文的研究方法、全文框架以及论文的主要创新和不足之处。第二章:我国移动通信行业介绍。这一部分详细地对我国移动通信行业进行了介绍,包括我国移动通信行业的发展历程、发展现状、通信技术演进过程以及规制现状,对我国移动通信行业进行了较为系统的分析和介绍。第三章:文献综述。该部分首先介绍了市场力量的相关理论,包括市场力量的内涵、市场力量的检测方法及各种方法的比较;其次,综述了本文所运用的要素模型方法的相关文献;并对移动通信行业市场力量检测的国内外相关研究文献进行了梳理。第四章:中国移动通信行业市场力量检测模型:第四章和第五章是本文的核心部分。这一章首先对要素模型理论进行了归纳总结,作为本论文的研究基础;在此基础上,构建了中国移动通信行业市场力量检测模型,并对变量的选取、数据的处理方法以及模型估计方法做了详细描述。第五章:模型的估计与解释。在这一章中,将数据运用到第四章建立的模型中,并得出了估计结果,测量了三大运营商的市场力量,并对模型估计的结果进行了解释。第六章:结论与政策建议。此章是对本文的总结,详细分析了本文实证所得出的结论,并根据结论给出了在深化移动通信行业市场改革以及进行规制方面的政策建议。本文的检测结果显示,中国移动的市场力量为0.942439,中国电信为0.884685,中国联通为0.580。研究结果表明,我国移动通信行业垄断程度较高,三大运营商均存在较大的市场力量。我国移动通信行业虽然经过多次的改革和重组,其行业市场结构任然属于垄断市场,且各个运营商的市场力量均较大,还未形成有效竞争的市场结构。在2008年重组以来,三大运营商的市场力量不仅没有变小,反而有上升趋势,说明重组并没有达到并没有达到促进市场有效竞争的目的。移动通信行业所具有的较大的市场力量是与其行业特征有一定关系的,我国移动通信行业进入壁垒较高、基础设施投入较大、长期的受到政府的垄断保护政策等等,都是形成其市场的重要原因。尽管三大运营商都显著的存在市场力量,但三者之间存在明显差距。特别是在移动通话市场上,中国移动比中国联通的市场力量大得多,说明中国移动在移动通话市场上的定价能力较强,对市场具有较强的支配力。近年来,随着经济以及通信技术水平的发展,中国移动和中国联通都实现了飞跃式的发展,市场覆盖范围、运营规模逐年变大,但是对比两家运营商的市场份额,其市场份额的差距有逐年变大的趋势。因此,中国移动具有利用其市场支配力支配市场、实施垄断行为以破坏市场竞争的潜力。如果中国移动利用其市场力量实施了垄断行为,必将造成社会福利的损失和一定的社会成本。基于实证检测得到的结论,本文对深化我国移动通信行业改革提出了一些政策建议,包括:一是要谨慎对待运营商的重组和合并,促进市场的有效竞争。我国移动通信行业经历了多次改革重组,运营商由2002年最多的六家重组为现有的三大运营商。重组的目的是形成有效竞争的市场结构,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然而,从本文的结果可以看出,三大运营商的市场力量较大,重组并没有达到其真正目的。因此,在对移动通信行业的改革过程中,应该谨慎地对待运营商的重组和合并,在控制市场的准入条件的同时,适当地引入新的竞争者,促进竞争性市场的形成。二是要协调运营商在移动通信行业中的地位,加强对市场支配力强的运营商(如:中国移动)的监管,对其定价行为进行有效地规制,防止其利用其市场地位实施垄断行为以及损害其他运营商的行为;扶持劣势运营商的发展,进一步提高劣势运营商的竞争力,使之与市场支配力较高的运营商形成有效的竞争,相互制衡,相互发展,形成有效竞争的市场结构。三是规制部门应加强对三大运营商的价格规制,防止运营商滥用其市场支配力,造成社会福利的损失。加快《电信法》出台,健全价格规制的法律基础,进一步明确监管的内容和监管的边界,完善移动通信行业的价格规制体系,使价格规制更有效率。四是要实现行政、技术、法律和经济等规制手段的协调运用。完善移动通信行业的法律体系,加快《电信法》的出台,为移动通信行业的规制和改革提供有效的法律支撑。此外,还应将市场力量检测等技术手段运用到移动通信行业的规制中来,通过市场力量检测判定运营商的垄断行为,并将行政、技术、法律和经济手段协调运用起来,有效地进行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