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死刑复核程序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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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是刑罚中最严厉的一种,对其适用应慎之又慎。我国死刑复核程序实践中存在着一些问题,亟需完善。时逢我国刑诉法再修改,其中对死刑复核程序作了一些修改,但力度有限。本文对死刑复核程序的特征、历史演变,域外经验,结合此次刑诉法再修改对于死刑复核程序的再完善做了探讨。全文共分四章:第一章是对死刑复核程序的概述。包括特征、功能、历史演变和性质分析。作为一种特别的死刑救济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具有适用对象的特定性、死刑核准权的专属性、程序启动的强制性、自动性等特点。死刑复核程序源于我国古代对死刑案件的特别救济制度,我国现行的死刑复核程序吸收了古代死刑救济制度的合理内核。死刑复核程序在我国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方面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具有防止错判错杀,保障无辜者生命、统一死刑适用的标准,控制死刑的数量等作用。死刑复核程序究竟是一种什么程序,审判程序还是行政程序?对此我国学界存在争议。从死刑复核程序的审判主体、权利来源、审判形式、结果来看,死刑复核程序应该是一种审判程序。第二章是域外参考。纵观域外,有些国家和地区的死刑救济程序值得我们借鉴。如美国的直接上诉、定罪复审程序、人身保护令程序、赦免程序等。我国台湾地区的职权上诉、非常上诉程序。日本的强制上诉、再审和非常上告程序。第三章是完善死刑复核程序的必要性论证。我国死刑复核程序在实践中具有很强的行政性色彩,导致了一些问题。其封闭性、单方性的复核方式违背了审判原理,如背离了司法权的被动性,背离了法院的中立性,背离了程序参与原则,背离了直接、言词原则。除此之外,还有一些其他问题,如法规较少,对程序的各个环节如报请复核的期限、复核的方法、回避、复核的期限等都没有具体的规定,缺乏实际的可操作性等。对死刑复核程序进行完善,不仅是我国司法实践的需要,也是我国与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对接的要求,深化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客观需要。第四章是完善建议。我国于2012年3月14日由全国人大会议通过了《刑诉法修正案》,修正案对于死刑复核程序做了些许修改,规定了最高法院复核案件时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最高检察院可以提出意见,最高法院应该将复核结果通报最高检察院等。这些规定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死刑复核程序的开放性,有利于法官作出正确的裁决。但是修改的程度有限,距离一个审判程序的要求还是有差距。完善死刑复核程序,应坚持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限制死刑适用、保障人权的指导思想。完善死刑复核程序的启动方式,吸收控辩双方即检察院和被告人参与进来,保障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辩护权,完善死刑复核程序的审理方式和内容,提高死刑复核程序的证明标准,改变最高人民法院对死刑案件的复核结果,明确复核期限,合理处理合议庭与审判委员会关系的问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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