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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5月1日起实施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将特许经营定义为: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给其他经营者使用;受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目前,特许经营以各种形式存在于世界上九十多个国家,并且在继续增长。虽然我国引入特许经营模式的时间较晚,但在短短十多年的时间里却得到了迅猛地发展,市场发展潜力巨大,我国目前已经发展成为拥有众多特许经营体系的国家,并且发展速度相当惊人。对特许经营企业的调查表明,有的特许经营企业采用纯粹的加盟店形式,有的特许经营企业则采用直营店和加盟店共存的形式,并且绝大多数的特许经营企业采用的是后者,即直营店和加盟店共存的复合形式。本文研究的主要对象就是特许经营复合体系,在这个复合体系中,不仅存在着由收取固定工资的经理所管理的直营店面,而且同时还存在着由独立的受许人所拥有的加盟店面。文章没有深入地探讨特许经营体系的具体运作流程,而是把特许经营复合体系纳入到经济学的框架中,从特许经营主体双方在不确定条件下的投资决策角度出发对特许经营复合体系进行了分析。文章首先简单介绍了研究的背景、思路等内容,然后详细地综述了特许经营理论以及特许经营复合体系的相关文献,接着就进入了文章的主体部分:利用经济学的分析框架,从特许经营主体双方在不确定条件下的投资决策出发构建了一个特许经营主体双方投资决策模型,并分别得出了特许人采用加盟店和直营店的区间范围,以及受许人投资特许经营体系和建立独立品牌店面的区间范围。特许人出于对成本收益的比较,只有当自己从受许人的加盟店中获得的收益大于从自己经营的直营店中获得的收益时,才会吸纳受许人成为自己的加盟商,从而拥有加盟店;只要特许人愿意提供特许经营契约,即使受许人的风险规避程度比特许人还要高,只要受许人认为从特许体系中获得的收益优于自己建立的独立品牌的收益,那么受许人就愿意加入到一个特许体系中成为这个特许体系的加盟店,这表明特许经营复合体系是使特许人和受许人利润最大化的一种形式,特许经营体系中加盟店和直营店共存的现象是特许人和受许人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结果。因为文章的分析建立在特许契约签订的前提假设下,即受许人只有在特许体系中才能够满足自身利润最大化的目标,所以,在这种情况下,特许体系中加盟店的数量就由特许人来决定了。通过对特许人的成本收益进行分析,从特许人利润最大化的要求出发,得出特许体系复合形式中加盟店的最佳比例,当特许人增加一个加盟店的边际成本等于增加一个加盟店的边际收益时,此时的加盟店比例就是最佳的加盟店的比例。影响加盟店比例的因素有加盟费、特许人开设直营店的预期收益、特许权使用率、受许人风险规避度、特许人风险规避度、特许人单店投资成本等。其中,加盟店比例分别和加盟费、特许权使用率、特许人单店的投资成本、特许人风险规避程度、受许人参与特许体系的确定性等值这五个变量成正相关关系,而和受许人风险规避程度、特许人开设直营店的预期收益这两个变量成负相关关系。最后,文章运用世界特许经营前500强中餐饮行业、服务行业、儿童产品及服务行业、家装产品及服务行业的数据,对模型的预测进行验证,在验证的过程中,运用加盟费、特许权使用率、企业排名、企业经营年数等四个变量对加盟店比例进行回归,发现加盟费、企业排名和企业经营年数这三个变量都显著地影响加盟店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