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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网络链接技术的发展,大量的作品可以在网络上被上传、分享、下载和传播,这极大的提升了人们获取信息能力,丰富了人们的精神生活。深度链接作为网络链接的一种形式,可以使网络用户直接进入次级页面,而无需通过点进网站的首页,改变了传统链接呈现作品的形式,从而也引发了著作权人与设链网站之间关于利益分配之间的冲突与纠纷。面对此类问题,理论界与司法实务界都没有形成统一的认定侵权标准,主要原因在于并没有对深度链接行为进行定性和对信息网络传播权概念进行深度解析。本文力求在对深度链接行为性质进行法律剖析的同时,对该行为引发的侵权行为提出自己的规制办法。第一章是对于深度链接行为的概述。在这一章节中,首先,对网络链接的发展现状和深度链接的定义与类型分别进行介绍,做到对概念的基本了解。第二章是针对因为深度链接行为而引发的司法困惑与理论纷争的阐述,首先,笔者总结近3年以来关于“深度链接”行为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示的案例,发现之所以对于深度链接行为会产生争议,是因为对其定性的模糊而导致的。其次,对于深度链接所引起的理论争议,即“深度链接行为是否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深度链接著作权侵权认定标准之争”、“深度链接著作权侵权形式之争”分别进行阐释。第三章是针对美国和欧盟的司法考察,以“Aereo案”和“Svensson案”为例,介绍美国与欧盟对于深度链接的定性与规制办法。第四章是对于深度链接行为的定性讨论。首先,根据国际条约和国内立法的规定,对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定义进行了剖析。其次,对深度链接的行为特征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定义进行比对,发现深度链接既不属于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也不符合著作权法关于“传播”的定义。最后,得出结论:深度链接行为属于信息网络服务行为,并不会造成对于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直接侵权。第五章是对于深度链接行为规制方法的讨论。针对深度链接发生在实际案例中的不同情形,将侵权行为划分到“著作权法体系”与“其他法律体系”规制的范畴中,并提出了自己的一些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