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有“中华民国的叔孙通”(陈旭麓《论宋教仁》中语)和“中国的杰斐逊”(Fairbank在The Great Chinese Revolution 1800-1985中语)之称的宋教仁,在清末民初的政治思想与实践,在相当长的一段历史时期内,被后世的政治斗争需要所扭曲而得到的只是否定的主导性评价。只是在革命时期向建设时期的过渡完成之后,对他的思想、实践的公正评价才逐渐成为主流。而截止到目前,有关宋教仁研究主要还是停留在历史研究的层面,虽然有一些思想方面的研究,但是思想梳理性的研究较多,理论分析见长的较少,尤其是哲学领域里的研究较少。其实从政治哲学角度透视之,宋教仁以政治法律制度建设与政治主体建设相互促进达到政治自由以成就政治智慧的思想与实践,不但有着重大的理论价值,而且对于我们目前的政治文明建设仍然具有深刻的启迪。
宋教仁的政治哲学,核心内容就是作为在新的历史时期解决政治权力与公民权利这一政治基本矛盾的自由主义民主宪政之道。在研习王学融合中西的基础上形成的“‘混圆一团之象’的圣人之道”,结合其政治法律追求而形成的唯我主义思想与科学理性观念,为其参与中国现代政治哲学的创建提供了关键性的哲学理念的成功转换前提。宋教仁的政治哲学思想与实践,是由拆解满清政府的合法性与研究西方政治法律制度而开始的。正是基于对满清政府在公共权力运作方面将传统政治文化中的非社会化、非规范化一面推向极端的反动,宋教仁在诸如无政府主义、社会主义等可能性道路之外,选择了立行西方自由主义民主宪政作为实现政治现代化之可能性的现实追求。
宋教仁的民主宪政之道,首先从为了传统政治的现代化确立运行的基本框架入手,形成了以法治为精神内核、以保障公民权益与公共权力运作的社会化、规范化为两翼的制度原则结构;以及贯彻这一原则结构的以宪法政治为起点、以议会政治、责任内阁、政党政治为核心内容、以司法独立为前提、以单一均权制下的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相制衡为保障等内容在内的政治法律制度体系。
在宋教仁看来,宪政不只是富民强国的利器,而且更是政治现代化的内在要求,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是应该立行的。而其首要工作,就是按照民主宪政的原则要求制订一部“良的宪法”,不但如此,还要求政治主体能够在尊重宪法的前提下积极参政,而且还要谋积极的实行之法,主动维护宪法的权威与运作。这就涉及将宪政理念转化为现实制度的问题,而转换的枢纽,就是议会政治。这是因为议会不但是保证人民参政、保障主权在民的机构,有组织与监督政府的作用,而且本身尤其是共和国的第一届正式国会有制订宪法确定国家政权性质的职能。与梁启超相比,宋教仁更是从民主宪政的本质要求出发,把政治的权威汇集到议会。在保证民主共和制度安全的基础上,积极寻求公共权力运作的社会化和规范化,并同样达到寻求强固有力政府的目的,而非将民主宪政只是作为富民强国的手段,甚至不惜降低公共权力运作的社会化和规范化来达到强有力的目标。在立法机关成功运作的基础上,宋教仁以责任内阁进而推进至政党内阁确立了人民主权之于行政权的优先关系。他之所以不取总统制而取责任内阁制,就在于不但以议会政治保证主权在民与保障公民权利的法理基础,而且在于责任内阁由议会推出而非像总统往往由全民推出,从而在政治制度上保证了责任内阁通过能够可操作性地向议会负责,做到向人民负责;不像总统制由于议会监督门槛较高,难度较大。宋教仁的政党内阁设想,则是在借鉴西方政治经验的基础上对于责任内阁制度的推进,主张不但责任内阁首脑由代表性更为广泛与真实的下院推出,而且主张阁员直接由国务总理从所在党党员中任命,不须国会批准,从而形成纯粹政党内阁的内在运行机制,以试图通过将民意进行组织化、社会化的政党运作的方式消解政治运行的个人化;为了防止一党专制、领袖独裁局面的出现,以呵护民主宪政制度的安全,宋教仁又从政党内阁的外在运行机制方面将纯粹政党内阁予以规范化,这就是在议会中形成两大对峙的政党政治格局,以同样强大的在野党之时刻通过议会弹劾与选举而能够取代执政党而重新组阁的压力,使得执政党与责任内阁能够真正担负起政治责任。当然在政党政治方面,宋教仁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还有一项重要工作,这就是把中国同盟会由一个革命党改组成政党,以适应民主宪政政治发展的需要,这就是中国国民党的组建工作。对于公共权力之运行的社会化与规范化,在以纯粹政党责任内阁方式达成行政权力的现代化的同时,宋教仁同样对于司法权力的现代化建设进行了深入的探讨,这就是在议会立法工作之后的现代化司法制度建设,不但确立诸如司法独立的原则、建立良好的共和民主宪政以及此基础上的完善的法律体系,而且以此法治规范行政与司法、维护甚至夺回国家利益,甚至由此形成一种对于公民的教育机制以提高公民的现代政治素养与培育现代的社会风气,使得个体公民也能通过自己的司法诉讼等形成推进民主宪政的又一个中心,从而形成法治与道德的互相促进。
作为其政治哲学之核心内容,缜密的民主宪政制度建设设想使得宋教仁能够在当时的政治哲学中脱颖而出,但是虽然他也有过创造性地转换传统中的相关因素并努力营建民主宪政制度扎根的条件,但是毕竟由于其政治生命的意外中断,使得其努力的成果尚不足以或说尚未来得及充分解决政治制度的普遍主义规划设计与其保障条件的脱节问题、大众参政的政治理想与精英政治的现实实践的冲突问题、自由民主的终极追求与集权富强的现实要求之间的矛盾问题这三大困境。
对于宋教仁来说,民主宪政制度,只是政治现代化的一个方面,政治现代化的实现,还必须与政治主体建设相互促进。对于政治主体建设的内容,他从理性与德性两个方面,对政治主体的本质规定性进行了界定。注重逻辑与实证的科学理性思维,和“常变相因,反正相助”的政治行动策略,构成了宋教仁对于政治主体之理性规定性的基本理解;而对于民主共和的政治信仰与对公民责任的强调,则组建了政治主体之德性规定性的主要内容。同当时许多政治家一样,宋教仁十分注重人道主义与科学精神对于政治主体建设的重要作用。而他对于政治主体的双方面规定,正是人道主义与科学精神在其政治哲学体系中落实的重点领域。
其实对于政治主体在理性和德性两方面的本质规定性之合乎政治现代化建设方向的界定,本身就已经在蕴含着宋教仁对于政治哲学最高价值的理解。他从自由主义民主宪政的本质要求出发,把政治自由作为其政治哲学的最高价值,由此形成了一个系统化的理解,这一理解以不背人道大义而直行之为哲学内涵,以政治权利与政治责任的有机统一为政治内容的内结构,以在处理与政治权威、政治效率以及政治正义的关系中所体现出的价值内容为外结构。由此其调和折衷的哲学智慧,使得政治自由作为其政治哲学的最高价值既具有丰厚的开放性和包容性,同时又不失自身的原则性。
作为政治家的政治哲学的突出代表,宋教仁的政治哲学不但在中国现代政治哲学的开创时期因其独特、深入与真诚而使得他无愧于“中国宪政之父”(一名中国学者在2006年2月19曰墨尔本演讲的《孙文与中国百年宪政的教训》称宋教仁“是这一百年间中国追求宪政民主的模范,是一个失败了的“中国宪政之父””)的称号,而且诸如在我国当代的政治文明、政治哲学学科建设,在政治哲学的中国化、现代政治主体建设等方面,都留下了珍贵的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