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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累犯是指因实施特定的故意犯罪被判处过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任何时候再犯特定的同一或同类性质之罪,具有一定人身危险性的故意犯罪人。特别累犯制度作为我国一项重要的刑罚制度,对于控制和预防特定性质的犯罪和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本文从特别累犯的概念和特征入手,并以此为基础为我国特别累犯制度的设立寻求理论根据。在明确特别累犯设立根据的基础上对我国现行特别累犯制度的规定进行探讨并探究其存在的缺陷,同时结合我国当前社会的政治、经济形势,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本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特别累犯概述。主要讨论两个问题,一是特别累犯的概念和特征,二是特别累犯的设立根据。本文通过对行为中心论和行为人中心论特别累犯概念的对比和评析,对本文要采用的特别累犯概念进行科学、准确的界定,并对特别累犯的特征进行了分析。在明确概念和特征的基础上,从事实和理论两方面来探讨特别累犯的设立根据。这也是特别累犯制度存在的基础。其现实根据是特定重新犯罪现象的存在,这是特别累犯存在的现实条件;特定重新犯罪现象的预防和控制,这是特别累犯存在的目的和意义。而报应优先、兼顾功利的原则,是我国特别累犯制度的应然理论归依。第二部分,我国关于特别累犯制度的法律规定及相关理解。这部分主要讨论三个问题,一是对《刑法修正案(八)》第7条的规定进行了解读,就如何理解该条做出了解释;二是对我国特别累犯法律后果的规定及理解;三是对毒品再犯规定的理解。本部分从微观入手,对特别累犯的具体规定进行探讨。第三部分,我国特别累犯制度存在的问题。这一章主要讨论了两个问题,一是特别累犯成立要件中存在的问题,二是特别累犯在法律后果上存在的问题。在成立要件上,主要讨论特别累犯罪质范围偏窄的问题、特别累犯前后罪性质的规定可能导致的问题以及有组织犯罪适用主体的问题。在法律后果上,主要对特别累犯不得适用假释、对死缓累犯(包括特别累犯)限制减刑的合理性进行了讨论。通过讨论,分析特别累犯在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上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从而为我国特别累犯制度的完善提供切入点。第四部分,关于我国特别累犯制度的立法完善。通过对我国特别累犯制度存在的问题的分析,提出在构成要件方面应当结合当前社会形势适当的扩大我国特别累犯的罪质范围,在刑法总则中明确规定毒品特别累犯和盗窃特别累犯;限定特别累犯前后罪罪质的一致性以保持刑罚的适当性和稳定性;限定构成特别累犯主体为有组织犯罪中的主犯以限制特别累犯的打击范围。在法律后果的完善上,规定特别累犯可以假释,但条件应当从严,完善死缓累犯(包括特别累犯)限制减刑的规定,从而体现刑罚的公平、公正和区别对待,调动和鼓励犯罪人改造的积极性,更好地实现刑罚特殊预防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