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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获得了大幅度提升,对于旅游人们都开始热切起来。但是关于旅游目的地,旅游者们通常不会有很深入的了解,因此不少人在选择出游方式时优先选择各个旅行社就旅游目的地所组织的旅游团,而要想确保旅游活动的完整性,需要很多方面的分工配合,比如组织旅游团的旅行社、负责地接的旅行社,此外还有履行辅助人等等,一场完整的旅游活动需要这些旅游经营者们的共同合作。现在人们对于旅游的热切程度不断上涨,旅游业获得了极大的发展,如今集约化和专业化成为其主要的发展方向,各个旅游社在旅游活动中所负责的工作开始逐渐的专门化、专业化,比如有的旅行社专门负责招揽游客、有的负责开发旅游线路、有的则负责组织招待等等,一场旅游活动各个旅行社分工明确,相互配合。“转团”这种行为在旅游行业并不少见,所谓的“转团”也就是将旅游合同进行转让,旅行社这样做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利润提高和成本降低。“转团”行为的大规模出现让地接社、组团社、转团社以及履行辅助人等旅游活动的多方参与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变得复杂起来。根据旅游活动中旅游合同所发生的转让行为是否经过旅游者者的允许与同意能够将“转团”行为划分成两种,一种是同意转团,另一种是擅自转团。在同意转团的情况下,各方的法律关系如下,其中转团社成为代为履行第三人,而组团社成为债务人,债权人是旅游者;若是组团社擅自转团,那么这些参与旅游活动的参与者相互之间的法律关系则变成了转团社和组团社共同承担债务,也就是说两者构成并存的债务承担。当转团行为获得旅游者同意或者不同意时,相关的违约责任承担也有所不同,若是旅游者同意进行转团行为,那么在为履行辅助人负责以及合同相对性这两项原则的指导下,责任主要由组团社承担,若是旅游者不同意转团,而旅行社擅自转团,那么责任则是由转团社和组团社共同承担,两者连带承担责任。当发生侵权行为时,侵权责任发生时,履行辅助人是侵权行为的主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当转团行为获得旅游者的同意时,侵权责任由实际侵权人来进行承担,若是未经同意擅自转团,旅游经营者需要和履行辅助人承担连带责任,对侵权责任进行共同承担,关于这一点,我国的《旅游法》则不将旅游者的同意作为责任承担的依据,根据该法律,不管转团行为是否获得旅游者的同意,对于履行辅助人在旅游活动中所造成的侵权责任,履行辅助人和经营者承担不真正的连带责任。因为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缺少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所以为了弥补这种缺失可以由相关的惩罚性赔偿所代替。第一部分对旅游合同转让进行概述,介绍旅游合同转让的概念,主要类型与特征以及在旅游合同转让中的三个关系主体,并阐述导致旅游合同转让现实原因及存在问题。第二部分对旅游合同转让法律关系进行概述,分情况讨论在旅游者同意转让时和旅游经营者擅自转让时的各方法律关系,同时还对旅游合同转让过程中履行辅助人的相关内容进行了讨论和阐述。第三部分则主要探讨了在转团过程中旅游经营者需要承担的责任,分为违约和侵权两种情况,并在违约情况下分别讨论了旅游者同意转让旅游合同和旅游经营者擅自转让旅游合同的情形。第四部分探讨完善旅游合同转让下如何对旅游者权益进行保护,从对现行《旅游法》保护入手,提出对《旅游法》相关制度的完善;以及旅游经营者转让旅游合同责任承担该如何进行完善,和尝试建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和完善旅游合同纠纷惩罚性赔偿制度,从而更好保护旅游者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