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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法律越来越注重对合同双方预期的保护,这已成为契约领域的重要目标。从罗马法到现代合同法,对可得利益相关的讨论一直在发展,目前学界和实务界对可得利益需要赔偿已无可辩驳,但对于可得利益的内容及范围如何界定仍有一些分歧。可得利益的赔偿依据从约因理论向信赖理论发展,以完全赔偿为原则,并辅以可预见性规则、损益相抵规则、减损性规则等进行限制。在实务中需适当分配双方当事人的证明责任,使可得利益的规定有效发挥其合理的保护功能。我国《合同法》第113条对违约可得利益赔偿做了规定,可得利益是基于违约责任而产生。赔偿违约可得利益,旨在促进交易秩序的稳定,推进合同目的的实现,主要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及公平原则而设立。市场相关主体订约的目的是获取利润,这完全依赖于当事人是否能有效全面地履约。对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有助于提高交易的效率进而提高社会的效率,故其经济功能亦不可小觑。我国法律对于可得利益赔偿的内容限制为物质或金钱损失的赔偿,实践中运用可得利益赔偿的限制性规则缺乏一定统一性,对于支持或者不支持可得利益损失赔偿的理由也具有多样性,并无一致的适用标准。实践中当事人对可得利益损失的举证有较多的障碍,尤其是对于因果关系以及可得利益损失金额的证明。因可得利益在我国合同法上规定的抽象性,实践中并不充分考虑不同合同类型的可得利益构成的差别。本文通过分析可得利益的内在属性,从实证分析的角度探讨违约可得利益赔偿实践问题,分析可得利益的内容究竟是否应包括非金钱损失,可得利益范围的限制性规则应如何适用,如何从合同分类的角度使可得利益赔偿规则更具有操作性。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违约可得利益实践概况分析,即从实证角度分析违约可得利益赔偿的现状以及证明可得利益损失时的难点;第二部分通过实证分析可得利益的限制性规则适用中的难点并明确对各规则的适用;第三部分讨论可得利益损失赔偿的内容应包括非金钱的损失,论证其必要性及确定方法。第四部分探讨如何按照合同的类型化对违约可得利益金钱损失进行分类计算以增加可得利益损失赔偿规则的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