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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权运动的不断兴起,中国特色的劳动教养制度在经历了五十多年罚无准据、责无定规的游离状态之后,再一次地吸引了社会公众的眼球。劳动教养制度到底是方兴未艾的朝阳制度,还是处于风烛残年的暮年陈规?法学家、劳动教养人民警察、劳教人员,乃至普通的社会公众,对此众说纷纭,各执一词。从劳动教养制度中衍生出来的劳动教养矫治制度是劳动教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涵盖着劳动教养制度“教育、感化、挽救”的重要环节。同时,教育矫治也是劳动教养工作的目的和归宿。本文作者将劳动教养矫治制度作为切入点,并具体以湖南省某市劳教所为实例,着重分析了影响劳教矫治水平的各方面因素,并从法理学角度和社会学角度对提高劳动教养矫治水平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按照这一思路,本文的整体逻辑框架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本文导论的前半部分主要记述了作者选取劳动教养矫治制度作为研究对象的缘由,概述了法学界和劳动教养执行机关的劳动教养存废观以及对劳动教养制度改革的建议,由此引出本文作者研究这一课题的重要意义。在导论的后半部分,作者对在正文中选取的个案进行了说明,并阐释了作者的主要研究方法。本文的第二部分从历史沿革和政治背景两个方面阐述了劳动教养制度所具有的中国特色,并主要从劳动教养制度本身、劳动教养制度的目的以及劳动教养制度的法制改革三个方面论述了劳动教养矫治制度在劳动教养制度中的重要作用。本文的第三部分对湖南省某市劳教所的基本情况进行了简单介绍,并且介绍了文章作者所采用的调查方法并对调查结果进行了概括性分析。本文的第四部分着重讨论了影响劳动教养矫治水平的因素。这一部分是文章的重点和精华所在。作者结合某市劳教所的调查情况,主要从制度因素、主体因素和客观因素三大方面进行了具体阐述。试图通过对劳教矫治制度各种不良因素的批判,反映各个因素在整个劳动教养矫治制度中的地位和作用,为劳动教养制度的改革提供方向。本文的第五部分是作者对于劳教矫治制度的法理学思考。作者主要从劳动教养矫治制度的法律文化转型问题,论述了劳教制度法律化的必要性;作者使用价值分析的方法分析了劳教场所应当在体现公平原则的具体方面;并尝试提出了提高劳动教养矫治水平,实现平等权利的具体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