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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是各国法律赋予权利人在一定期限内排他的、独占的私权,当知识产权人滥用权利排除、限制竞争,对公平的竞争秩序造成妨碍时,由反垄断法律进行规制就成为必然。暨当知识产权权利人行使权利超出了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宗旨或者违背了该制度的目的时就会受到反垄断法律的调控。将于2008年8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对规制知识产权滥用行为做出了原则性规定。
本文旨在立足于我国《反垄断法》立法的现状,通过对国际知识产权公约、美国、欧盟、日本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律的比较借鉴,为反垄断委员会在将来制定、发布反垄断指南时提供立法建议,文章主要就反垄断委员会在制定指南时应遵守的基本原则;知识产权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知识产权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同表现形式;知识产权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限制竞争的行为提供指南立法建议。
本文分为四部分,第一章是介绍知识产权滥用法律规制;第二章是Trips协议、美国、欧盟、日本的知识产权滥用反垄断立法的比较,通过比较得出我国反垄断委员会在制定指南时可以加以借鉴的经验;第三章是我国对知识产权滥用反垄断法律规制;第四章是对我国反垄断委员会将来如何制定指南的几点立法建议。认为我国应充分发挥反垄断制度的导向功能和约束功能,使反垄断法律制度成为制止垄断、鼓励竞争、提高引进外资质量、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的有力的政策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