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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的大力发展,土地建设需求的不断增加,城市的国有土地资源已相对紧缺。对农村土地进行征收,成为当前我国扩大建设用地的主要方式。而有关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的相关立法并没有及时修改完善,导致立法与社会实践发生脱节。面对强势的行政主体,农民的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无法得到有效且合理的保障,因而,集体土地征收所引发的社会矛盾屡见不鲜。其中,宅基地的征收必然会损害到宅基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地上物的所有权等三项权利,严重影响了农民和集体最主要的利益。如果宅基地被征收后,农民和集体所遭受的损失得不到公平合理的补偿,那么其所面临的不仅仅是权利受损的问题,更甚至是生存的问题。因此,完善宅基地征收补偿立法,是维护农民集体合法权益的有效手段,更是促进社会和谐、提高经济建设的必经之路。本文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从宅基地的本质属性、实践中涉及宅基地征收补偿的矛盾纠纷、征地补偿立法体系的不平衡、有效限制政府的变相创收四个角度,分别论述完善宅基地征收补偿立法的必要性。第二部分通过收集整理宅基地征收补偿立法现状,对宅基地的征收补偿相关现行立法进行深入分析,得出其所存在的公共利益界定不明确、宅基地使用权未纳入补偿范围、宅基地及其地上物的补偿标准不公平、听证程序的立法涉及不够合理、补偿救济方式有所欠缺等五个问题。第三部分对比分析国外主要发达国家,如美国、日本、德国、法国、加拿大等关于土地征收补偿的先进立法,进而总结出我国在完善宅基地征收补偿相关立法中可供学习借鉴的四点经验,包括公共利益的明确界定、合理的补偿标准、规范的征收程序以及完备的救济途径等几个方面。第四部分在前述三部分的基础上,针对我国宅基地征收补偿现行立法所存在的不足,通过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并结合我国自身特殊的实际情况,提出相应的立法完善建议。具体如下:其一,明晰公共利益的实体界定,同时配合相应的司法审查程序,严格确定明确公共利益的内涵及外延。其二,将宅基地使用权纳入宅基地征收的补偿范围,在立法上明确其独立的补偿地位;其三,针对宅基地和宅基地上的物,分别提出合理的征收补偿的具体标准;其四,完善宅基地征收补偿过程中听证的程序设计,有效发挥其保障群众在宅基地征收补偿过程中的参与权和监督权的作用;其五,增加司法救济方式,公正处理宅基地征收补偿的矛盾和纠纷,有效保障农民集体在征地过程中的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