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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金融形势的多快发展和银行在金融体系中的关键地位,接管作为一种风险处置手段将会发挥重要作用。当银行出现问题并持续恶化或者直接破产可能对存款人利益和金融体系的稳健产生严重危害,此时,接管多作为一种风险处置手段被采用所采用。接管与托管、重整等其他风险处置制度既有重合之处,也有区别之处。一些金融发达国家对于接管制度各项内容的规定都比较具体、详细,而我国目前的立法对于接管各项内容的规定都比较笼统概括,缺乏实际可操作性和指引性。综上,本文的论题是完善我国商业银行接管法律制度,以我国的基本国情和法律现状为立足点和出发点,并结合借鉴国外先进制度经验展开讨论。本文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论三部分。引言主要陈述了本文的选题背景、选题意义、文献综述和研究方法。正文分四章针对不同方面进行分别论述:第一章阐述了目前我国商业银行接管存在的问题。一方面,通过明确接管的基本概念和特征,比较接管与相近制度的区别,说明接管制度的特点和重要性。另一方面,指出了我国目前商业银行接管制度存在的问题,包括接管标准有待扩大,接管决定的启动审查、接管人的选任和资格规定的缺失,以及接管人的权利和法律责任有待完善。第二章论述了商业银行接管的实体性要件和程序性要件。接管标准是接管实体性要件的核心,接管标准存在概括主义和列举主义两种立法体例,在比较两种立法例的基础上,建议采取概括主义与列举主义相结合,综合考虑多种因素,以最低成本原则,以公共利益和金融安全为考量。关于接管的程序性要件,主要讨论了接管程序的启动、对接管决定的异议程序、接管程序与破产程序的冲突三个方面。针对这三方面的问题,分别建议增加接管的申请主体,提供对接管决定的救济程序,当接管程序与破产程序相冲突时,从法律层面上明确监管机构的选择决定权。第三章论述了接管人的选任方式和接管人员的资格,接管人及其组成人员具体实施接管工作,其直接关乎接管的成效。该章阐释了目前主要的接管人选任模式,同时对国际上关于接管人的权利内容进行了分析,以此为基础对完善我国接管人规则及其权利提出建议。第四章论述了接管中的法律责任的承担,出于权责相统一的考虑,有必要对接管人的法律责任进行规定。该章首先对法律责任承担的理论基础予以了阐释;其次,从接管人对监管机构的法律责任、对被接管银行和股东的法律责任、以及对存款人和债权人的法律责任这三个方面对接管人具体的责任内容予以分析,在此基础上,对完善我国接管人的法律责任提出建议。结论部分对本文的论证结构予以了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