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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基金是我国金融市场内不可忽视的一部分,其自由灵活和资金运作高效的特性为企业发展和投融资市场注入了更多新鲜血液。相较于实务领域的快速发展,我国针对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制度尚处在起步阶段,从法律角度探讨适合我国的私募股权基金监管制度对于整体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主要分四个部分,作者结合法律与实务探讨了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监管制度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可行的建议。第一部分为私募股权基金的概述部分,首先,作者对私募股权基金的概念进行了探讨,揭示了私募股权基金的两方面重要特点,即非公开募集和以权益类投资获取收益方式进行运作。通过对私募和公募两种集资方式的比较,进一步揭示了私募股权基金非公开募集的特性,并对私募股权基金相近的概念和主要形式进行了比较。第二部分为通过对国外私募基金监管制度现状和分析,以比较法的方式对美、英两国采用的监管模式进行了比较,总结了规则监管模式和原则监管模式两者间的区同点和优缺点,以及两国监管制度和经验对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监管制度的启示和借鉴意义。第三部分为适合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模式的探讨,作者从宏观角度对适合我国私募股权基金法律制度的构建提出了自己的设想,结合私募股权基金的特性提出了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监管应当采用的目标,认为具体监管制度应当在尊重私募基金的效率和市场运作的基础上进行适度监管,让不同背景的私募股权基金公平竞争,并加强自律监管。在此基础上,对具体监管制度的构建提出了建议,认为应当放宽对于私募股权基金的认定,完善基金备案制度,系统构建豁免制度及在规则监管模式的基础上适度采用原则监管模式第四部分为现有监管制度的完善,作者对现有监管制度的分析和具体规则进行研究,首先从《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角度出发,提出了未来私募股权基金和私募证券投资金统一立法的建议。其次,从合格投资人制度设立的初衷和意义,结合我国信托制度中的相关内容对私募基金合格投资人制度的完善提出了建议。再次,通过对现行私募股权基金备案制度分析,提出了备案制制度存在的不足之处。此外,对于私募股权基金主流的退出方式进行了梳理。结合私募股权基金市场具有代表意义的海富投资诉甘肃世恒案及华夏基金私募基金兑付案例,对实务中广泛运用的对赌协议和私募基金市场非法募集问题进行了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