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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推进,乡村治理水平也得到进一步提升,在此背景下“三位一体”乡村治理模式应运而生,“三位一体”乡村治理模式是指在基层组织建设方面优选“村医村教进村两委班子”、在提高乡村治理服务质量方面推进“农民办事不出村”、在乡村法治建设方面建立“律师进村”。“村医村教进村两委班子”、“农民办事不出村”和“律师进村”共同构成的“三位一体”乡村治理模式缓解了乡村治理主体危机、提高了乡村治理服务质量、增强了乡村法治建设基础,为少数民族贫困山区的乡村治理提供了可推广可复制的经验。通过实地调研发现,“三位一体”乡村治理模式在湖北省L镇的实际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使得该模式的进一步推广受到阻碍。具体来说,“村医村教进村两委班子”面临的主要问题是“村医村教”双重身份协调难且发挥的作用有限,其原因在于“村医村教”治理能力不足,且对其治理效果反馈不够;“农民办事不出村”遇到的问题主要在于硬件设施不配套,业务办理不顺畅,这是因为电子政务发展不完善、相关工作人员观念意识不到位和外部约束力不够;“律师进村”出现的问题在于法律服务效率低且乡村法治意识不强,其原因在于制度的执行度不高且执行缺乏保障机制,对于“律师进村”的工作效果无有效评估与反馈。因此本文在治理理论的指导下,探讨“三位一体”乡村治理模式的优化路径,以期提高乡村治理特别是少数民族贫困山区乡村治理的水平。为解决上述问题,必须对“三位一体”乡村治理模式进行优化:通过扩大人才吸纳范围、健全考核机制对“村医村教进村两委班子”进行优化;通过提高服务效能,统筹服务力量对“农民办事不出村”进行优化;通过加快“律师进村”人才队伍建设,强化保障制度,建立群众反馈和监督机制对“律师进村”进行优化。总体来说,通过对“三位一体”乡村治理模式的各组成部分进行优化,使“三位一体”乡村治理模式在治理主体、治理方式和治理手段方面得到优化,进而得到该模式的整体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