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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的活动范围越来越大,多人的侵权案件越来越多,也越来越复杂,如果一味着只凭借侵权的表现形式把多人侵权都当做共同侵权来处理,直接了违背公平、公正的原则,明确多人侵权的性质是当务之急。在主观上无联系、无故意的数个行为主体,因各自的独立行为偶然相结合,造成了某人在财产或者人身上的损害,针对这一侵权行为,学界称之为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虽然这种侵权学者在概念上已经达成共识,但是对于其概念和构成要件的研究还是不够深入,造成法律的正确适用困难;特别是在法条中由于对其规定单一,在责任份额的确定上没有做出具体的解释或者规定,促使理论界由于概念不健全引起纷争,直接导致了实务界上法律适用的混乱,如因法官的认识差异出现同一性质的案件得出不同的处理结果。所以,本文针对我国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承担责任上出现的问题,进行剖析并给出建议,并且结合其本质属性整理出一套可行的责任认定规划。对此进行研究不仅能使我国的侵权体系更加完整,最重要的是能够为我国立法及司法实务上提供依据。 论文的主体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首先列举了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不同定义,抓住其在概念上的混肴给法律的正确适用造成的困难,指出概念混肴的弊端。结合各类学者对侵权行为的观点,归纳了其概念及认定标准,并且详细阐释了此侵权的构成要件,提出了具有创新性的构成要件理论。在本章节中,笔者为了证明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是确实应该独立存在,将其与共同侵权行为、共同危险行为等做比较;进一步呼吁了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在法律上必须清晰存在的迫切性。 第二部分,着重论述了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类型划分和其与责任认定的关系,笔者认为,对于数人侵权形态现如今侵权法的划分标准往多元化趋势发展,但是无论其划分标准如何改变,最后归结于侵权责任的认定上,因为我们研究侵权行为主要是为了明确由侵害行为而引出的责任承担问题,而应该承担怎样的责任是由侵害形态影响的。受侵权责任法遵循理性原则,首先,把我国侵权责任法对数人侵权形态的划分标准要求与侵权人的承担责任相一致;其次,类型的明确划分使侵权责任的认定更加明确,也使侵害行为人的行为更加平衡、自由,在保护了被害人的权利的基础上,实现了社会的公平、正义。而且在这部分对四种类型标准进行了详细探讨。 第三部分,由上文四种类型的讨论,不难看出侵权的类型通过原因力和过错引出的,类型又是责任认定的基础,而侵权法的立法原则是以如何更好的解决侵权责任问题为根本,因此整个侵权行为法的规范条文都是围绕着责任问题来制定,但是对责任认定原则的核心内容不能单独使用原因力因素也不能单独适用过错因素。因此,这部分围绕原因和过错因素将其侵权责任的认定分为四种:按份责任、连带责任、按份责任与连带责任相结合、不真正连带责任。 第四部分,从我国立法的演进上论述了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并通过法律条文来评定立法条文的优缺点。当然对于这些法律规定仍然存在不足之处,笔者对其进行了剖析并提出了个人简单建议,认为要从三个方面进行完善,首先,明确概念。针对“共同”和“分别”理解的差异导致适用混肴,建议要在主观意思上进行整合,提出在法条中引用民法上的主观善意和恶意来对行为和意思的规范,即恶意的就是共同侵权,善意的就是无意思联系侵权。其次,明确侵害人的责任大小标准。建议在法条对人身损害和财物损害进行分类,如果是人身损害,侵害人不分责任大小对受害人承担全部责任;如果是财物损害,从对财物造成损害是主导因素或者辅助因素、从行为人的侵害原因的大小、从侵害行为人的主观过错进行区分责任大小。最后,明确侵害人的内部责任承担方式。建议有份额按照份额追偿,无份额按照平均责任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