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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我国逐步从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资源配置由政府决定,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竞争。经济体制改革不仅能为经济增长提供新动力,也改变了传统的反竞争观念。竞争机制使企业的进入退出决策更符合效率原则,资源得以有效配置。然而,当市场行为未受到有效约束时,可能导致不正当竞争或垄断。因此,需要竞争政策来约束各种限制竞争、可能导致垄断的市场行为,让竞争机制充分发挥资源配置功能。《反垄断法》是我国竞争政策的核心工具,该法自2008年8月1日正式生效,不仅对市场中的限制竞争行为予以规制,也对政府的限制竞争行为予以防范,重点针对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行政垄断四种垄断行为。我国《反垄断法》实施十多年以来成效卓著,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随着我国经济转型升级,竞争政策需要承载更为艰巨的任务,十余年前的《反垄断法》需要进一步适应新时代与新经济发展需要。本文将从微观企业层面出发,检验《反垄断法》对金融资源配置的影响,以期为《反垄断法》的修订与完善提供丰富的量化评估资料。《反垄断法》实施后,经济运行中的行政垄断行为和经济垄断行为将得到有效规制。本文预期,随着《反垄断法》推进,市场竞争强度将有效提升,金融资源的配置将更具市场化导向,表现为不同市场主体之间的金融资源配置差异将显著缩小。为此,本文拟检验以下两个问题:第一,《反垄断法》的实施能否为不同市场地位企业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第二,《反垄断法》的实施能否弱化不同市场地位企业在金融资源获取数量和价格上的差异,具体从债务融资和股权融资两个维度检验《反垄断法》对金融资源配置的影响。本文以《反垄断法》的实施来外生地识别企业竞争环境的变动。《反垄断法》的颁布由政府推动,其制定和审议不太可能由单个企业决定,因此,这一外生冲击能够作为分析竞争变化对微观企业行为影响的准自然实验,帮助有效识别竞争与金融资源配置之间的因果关系。虽然《反垄断法》对所有公司的适用性难以为本文提供天然的处理组和对照组,但其对不同垄断程度公司施加的影响具有差异性。相对于非垄断企业,垄断企业对《反垄断法》更为敏感。这是因为,非垄断企业往往是市场中的追随者,定价能力本身较弱,面临的市场竞争也相对激烈。此时,通过《反垄断法》来强化竞争对其产生的效果并不明显。极端情况下,当市场趋于完全竞争时,通过强化竞争政策来促进竞争的边际效果便微不足道。由此可见,不同垄断程度的公司受到的政策冲击具有差异性。本文按照垄断程度在公司层面的横截面差异构造处理组(高垄断程度公司)和对照组(低垄断程度公司),使用双重差分法检验《反垄断法》对金融资源配置的影响,主要得出如下结论:第一,反垄断与竞争环境。本文试图考察《反垄断法》实施所致的市场竞争环境变化对公司金融资源配置的影响,其基本前提是,《反垄断法》的确引起了市场竞争环境的变化,进而影响不同垄断程度公司的融资可获得性。本文检验发现,《反垄断法》的实施确实能够弱化高垄断程度公司的高垄断、低风险特征,能够为不同市场主体创造更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具体检验结果为:(1)与对照组公司相比,处理组公司的勒纳指数更大,但是,《反垄断法》实施后,处理组公司的勒纳指数呈下降趋势,而对照组公司的勒纳指数呈增长趋势,公司间勒纳指数差距逐渐缩小;双重差分检验结果显示,与低垄断程度公司相比,高垄断程度公司的勒纳指数在《反垄断法》实施后显著下降。上述结果意味着《反垄断法》的实施是推动公司层面市场力量收敛的重要工具。(2)与对照组公司相比,处理组公司面临的风险程度更低,但是,《反垄断法》实施后,处理组公司和对照组公司的风险程度均有所下降,但对照组公司的风险下降程度更大,公司间风险程度差距逐渐缩小;双重差分检验结果显示,与低垄断程度公司相比,高垄断程度公司面临的风险程度在《反垄断法》实施后显著增加。上述结果意味着《反垄断法》实施能有效降低市场竞争相对弱势一方面临的企业风险。第二,反垄断与债务融资配置。本文检验发现,《反垄断法》的实施有助于缓解不同垄断程度的公司在债务融资获取上的差距,减缓金融资源差别配置现象,提高债务市场竞争中性程度。具体检验结果为:(1)《反垄断法》生效后,无论是垄断程度高的公司,还是垄断程度低的公司,债务融资均表现出增加趋势;(2)与垄断程度低的公司相比,垄断程度高的公司增加的债务融资显著更少,即《反垄断法》对高垄断性企业的债务融资具有抑制作用;(3)将债务融资分解为短期债务融资和长期债务融资后发现,《反垄断法》对短期债务融资的抑制作用在政策实施当年就开始显现,但对长期债务融资的抑制作用具有滞后性;(4)《反垄断法》对债务融资配置的影响在公司规模维度和地区维度表现出异质性,分组回归检验表明,与小公司相比,大公司受《反垄断法》的影响更大;与中西部地区相比,东部地区的公司受《反垄断法》的影响更大;(5)进一步研究发现,《反垄断法》对债务融资的抑制作用具体体现在银行借款的显著减少、商业信用的显著减少和债务成本的显著增加上。第三,反垄断与股权融资配置。本文检验发现,《反垄断法》的实施降低了不同垄断程度公司在股权融资获取上的差异,为不同市场主体提供了一个相对公平的融资环境。具体检验结果为:(1)高垄断程度公司比低垄断程度公司享有更大规模的新增股权融资,但《反垄断法》实施后,高垄断程度公司的股权增长率逐渐下行,低垄断程度公司的股权增长率逐渐上行,两类企业在股权增长率上的差异明显缩减;(2)《反垄断法》实施后,相对于低垄断程度公司,高垄断程度公司的股权融资受到了显著抑制,该抑制作用在《反垄断法》实施当年就开始显现;(3)《反垄断法》对股权融资配置的影响在公司规模维度和地区维度表现出异质性,分组回归检验表明,与小公司相比,大公司受《反垄断法》的影响更大;与中西部地区相比,东部地区的公司受《反垄断法》的影响更大;(4)进一步研究表明:第一,《反垄断法》实施后,与低垄断程度公司相比,高垄断程度公司进行股权再融资的可能性显著降低,再融资规模也显著降低;第二,《反垄断法》实施后,与低垄断程度公司相比,高垄断程度公司的股权资本成本显著提高;第三,《反垄断法》对债务融资的抑制作用比其对股权融资的抑制作用更强。本研究的理论意义在于:第一,填补我国竞争政策定量研究的部分空白。《反垄断法》实施十余年来,我国已逐步实现反垄断执法常态化,中国成为重要的反垄断司法辖区。然而,关于我国《反垄断法》微观实施效果的定量研究还尚显匮乏。本文将结合微观企业数据,检验《反垄断法》如何影响金融资源在企业之间的配置,为《反垄断法》实施提供丰富的量化评估资料。第二,为金融资源的市场化配置提供新思路。自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央高层频提“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反垄断法》作为保护、促进和规范市场竞争的重要竞争政策工具,是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基本保障。本文将检验《反垄断法》对于提高金融资源市场化配置程度的积极作用,为提高金融资源在企业层面的配置效率提供基于竞争政策方面的新思路。第三,对“法与金融”领域的研究进行有益补充。《反垄断法》的颁布是我国竞争立法的重要里程碑,在此之前,我国并没有一部明确的反垄断法律,而是散见于各个相关改革领域的政策文件内。《反垄断法》的颁布与实施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典型的外部冲击自然实验场景。本文将结合《反垄断法》的实施,以双重差分法来考察法律变化是如何影响微观企业财务行为的,这有助于丰富法与金融领域因果关系的研究。本研究的实践意义在于:第一,有助于为《反垄断法》修订提供量化评估资料。随着《反垄断法》的颁布实施,垄断行为得以有效制止,市场竞争环境不断优化,但仍存在一些体制机制性障碍,如地区封锁、行业垄断、要素扭曲,这对竞争政策法律体系架构提出了新要求。十多年前的《反垄断法》需要不断修订与完善,以进一步适应新时代与新经济的发展需要。本文结合企业数据评估《反垄断法》的微观实施效果,有助于为立法修法提供量化资料。第二,有助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完善经济体制的关键是调整好政府与市场关系。《反垄断法》的贯彻落实有助于厘清“市场之手”和“政府之手”的作用边界。《反垄断法》对政府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予以禁止,帮助政府简政放权,对经济活动在市场机制失灵时“补位”而不“越位”,确保不同市场主体能够自由平等地参与市场竞争。第三,有助于实现以《反垄断法》为核心的竞争政策基础性地位。本文通过检验《反垄断法》对微观企业行为的影响,对《反垄断法》在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方面发挥的积极作用提供直接经验证据,不仅形成了对继续加强反垄断执法的正向反馈,也有助于逐步建立巩固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当竞争政策与区域政策、就业政策、产业政策等发生冲突时,让竞争政策成为其他经济政策发挥作用的前提。只有确保竞争政策在经济政策体系中处于基础性地位,才能确保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本研究可能的创新之处在于:第一,从研究视角看,本文有别于以往有关竞争与企业投融资行为的研究。这些研究更侧重竞争与公司决策之间的相关关系检验,存在内生性问题。比如,产品市场竞争会影响公司对财务结构的选择,同时,公司也可以利用其财务结构影响产品市场结构。因此,市场结构和融资决策往往是相互影响的。本文研究的是竞争政策颁布所引致的市场竞争冲击,法律的颁布由政府推动,不太可能受公司融资决策的影响,能够缓解内生性问题,这从研究视角上丰富了以往有关研究。第二,从研究方法看,本文研究的是竞争政策从无到有对一国公司融资行为产生的异质性冲击。本文以我国《反垄断法》的颁布为准自然实验场景,不同于现有研究以宽恕法律作为政策冲击的做法。他们基于多期DID的研究设计把位于同一国家的公司受竞争政策的影响看作是同质的,没有考虑同一国家内不同公司受政策影响的异质性问题。本文按照垄断程度在公司层面的横截面差异来构造处理组和对照组,巧妙地解决了这一问题。从研究方法上,本文是一个重要的尝试。第三,从研究内容看,本文充分考虑了转型经济背景下我国普遍存在的融资歧视现象,试图结合《反垄断法》的颁布,研究市场竞争环境的改善对于促进金融资源市场化配置的积极作用,是立足中国本土资本市场特色检验竞争政策经济后果的少数文献之一。同时,本文也丰富了以往有关竞争政策的研究。目前只有少数文献直接使用竞争政策的出台作为竞争变化的外生冲击。在研究内容上,本文是对已有研究的有益补充。本研究可能存在的局限在于:第一,《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和经济垄断两种垄断行为进行规制,一方面减弱了行政部门对经济运行的干预,另一方面也减弱了经营主体通过垄断地位攫取不当竞争优势的行为,这都会对金融资源的配置产生影响。但遗憾的是,本文现有研究未能区分出《反垄断法》究竟是更多的影响了行政垄断还是经济垄断,未来可以尝试结合反垄断实际执法数据进行深入分析。第二,本研究表明《反垄断法》的实施有助于削弱不同市场主体之间存在的融资非中立现象,即与低垄断程度公司相比,高垄断程度公司获得的金融资源受到显著抑制。然而,本文没有进一步检验高垄断性企业融资优势的弱化是否会对其其他垄断优势产生连锁反应,比如,垄断行业与非垄断行业之间的职工收入差距是否随之减少,进一步地,由垄断导致的社会福利损失是否随之减少,这些问题有待后续检验。第三,本文旨在检验《反垄断法》实施是否促进了金融资源的市场化配置,其基本前提是《反垄断法》有益于市场竞争强度的有效提升。需要说明的是,本文只是从竞争环境变化这一角度给出了《反垄断法》影响金融资源配置的作用机制,但不排除还存在其他影响渠道,这有待后续挖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