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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机关在我国反腐败体系中处于领导核心地位,其查处腐败案件最有力武器就是证据。纪检监察机关依照规定将涉嫌犯罪的案件移送给司法机关的这过程中,就涉及到纪检监察证据如何转化为刑事证据问题。对纪检监察向刑事证据转化(以下简称证据转化)的问题,现行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的依据,理论界也很少有深入的研究。纪检监察证据与刑事证据相比,在定义、种类上存在许多相似之处,在收集主体、程序、方式上以及证明对象、证明任务、运用方式上存在一些不同之处。纪检监察证据因收集主体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从广义上来说是非法刑事证据,但从狭义上来说不能认为是非法刑事证据。纪检监察人员不是案件的亲历者,故其收集的证据对司法人员来说是一种传闻。证据转化是可行的,不仅是纪检监察证据本身的属性及其证明对象与刑事证据一致性所决定的,而且有一定的法律依据;证据转化是必要的,是基于纪律处分和刑事处罚内在差异的需要,是基于证据本身不可再生性的需要,是基于防止翻供固定事实的需要,是基于提高诉讼效率的需要。但是,从目前司法实践来看,证据转化还存在着一些限制性因素,主要表现为:相关法律依据的缺位,在证据的收集主体、伪证责任告知、获得律师辩护权上与现行刑事诉讼法还存在一定的冲突,纪检监察机关实施“两规”、“两指”措施也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纪检监察干部的业务水平与司法人员还有一定的差距。虽然如此,但可以通过完善立法和加强管理等方式来减少这些因素的制约。我国实行了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行政监察机关合署办公的独特体制,证据转化规则的确立就难以从其他国家借鉴参考。证据转化的首要前提是需转化的证据是否具有真实性和关联性,同时还要注意针对职务犯罪的特点,在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这两个基本价值上进行平衡,达到社会利益的最大化。在证据转化的具体过程中,应坚持全面转化规则、最佳证据规则、非法纪检监察证据排除规则和自由裁量规则。经过司法人员的严格审查判断,对实物证据一般予以转化;对言词证据不能转化为控诉证据来直接用以证明犯罪,但在翻供、反证的情况下可转化为弹劾证据来质证翻供、反证后的证言;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不能转化,只能作为证据线索使用;对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鉴定人依法作出的鉴定结论予以转化,否则应重新依法作出鉴定。对纪检监察机关超越办案权限和与司法机关联合办案所收集的证据可以进行转化。在特定情况下,纪检监察人员可作为证人出庭作证。证据转化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要求,纪检监察机关移送案件要符合刑事立案的标准,同时根据立案管辖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移送,并办理移送和交接的相关手续。司法机关在确定审查人员对证据进行逐一鉴别,找相关人员辨认和询问、讯问,并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后,决定是否立案,并将结果告知纪检监察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