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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在首次把我国的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同时,取消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我国的超国民待遇,而且开始对非居民企业来源于我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所得征税。与此同时,我国国际税收的研究重点也从外资企业转移到非居民企业身上。 随着2008年年底爆发的金融危机在全球范围内的蔓延,非居民企业纷纷在世界范围内撤资,并采取各种方式进行避税,造成投资东道国税款流失严重。因此,为了维护我国的税收权益和经济利益,防止非居民企业税款的流失,2009年我国针对非居民企业出台了一系列的税收政策和管理办法,但由于新的税收政策和管理办法实施时间短、具体的措施办法不明确等原因,致使我国非居民企业预提所得税管理水平无法满足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的需要。尤其是需要向我国政府缴纳预提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其本身在我国境内未设置机构、场所,而且其涉税内容广泛,不仅包括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还包括租金所得、转让财产所得和其他所得,税收管理内容复杂、多变,征管难度大。自从对未在我国境内设置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实施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办法之后,使得我国税务部门更加有效地对非居民税源进行了监控,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我国的税源。但在非居民企业预提所得税的管理过程中,也遇到了各种问题,比如境内扣缴义务人的代扣代缴意识不强,税收政策的不健全使得税务人员缺乏执法依据,对零散税源的监控不到位等,这些问题的存在均为非居民企业避税提供了可乘之机。针对这些问题,需要积极探索非居民企业预提所得税管理的新方法,以保护我国的非居民税源。 本文全面客观地分析了我国非居民企业预提所得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在借鉴国外非居民企业预提所得税管理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我国加强非居民企业预提所得税管理的对策建议,以期不断提高我国非居民企业预提所得税的管理水平,进而维护我国的税收权益和经济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