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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信息爆炸时代,传统诽谤行为与网络的结合,使诽谤犯罪对个人名誉权的侵害大增,甚至影响着社会舆论环境和秩序的稳定。2014年4月17日,网络红人“秦火火”诽谤、寻衅滋事一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诽谤罪判处秦志晖有期徒刑2年,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这是相关网络诽谤司法解释出台以来,获罪的首个网络造谣者。网络诽谤犯罪开始走进社会生活的视野,法律对诽谤犯罪的规制也面临新的挑战。从网络诽谤的角度着手考察刑法对诽谤行为的规制,对思考刑法理论和提高刑法实用性有着积极的作用。本文共分为四大部分,以网络诽谤为视角,洞悉我国刑法对诽谤犯罪的规制,剖析规制诽谤犯罪的内在价值,并适当比较国外规制诽谤的法律要素,思考我国目前在规制诽谤犯罪方面的问题,以期提出有益的建议。第一部分,诽谤概念探析。主要从国外、国内两个角度出发,研究对“诽谤”概念的阐述。从历史、法律、理论等多方面总结、归纳、思考关于“诽谤”的特点和不同认知。把“网络诽谤”作为新名词加以阐述,从概念、特点、种类等角度阐述区别于传统诽谤的新特点。第二部分,规制诽谤犯罪涉及的法律价值及权利冲突解决。诽谤犯罪主要涉及两种价值的选择,即表达自由权的保护和名誉权的享有。通常情况下,两者相互联系,都是基本人权的构成要素;但是仍然存在相互冲突的矛盾。正确选择和平衡这两种价值,是恰当运用法律手段规制诽谤犯罪的基础和前提。第三部分,刑法对诽谤罪的规制——以网络诽谤为例。从构成要件、法律责任、罪数角度等角度分析网络诽谤犯罪的犯罪链条,以期提出完善规制网络诽谤犯罪的措施。网络诽谤犯罪存在多方参与者,关系复杂,形式多变,除了传播者责任外,还应该把网络水军、网络公关公司、网络服务供应商、新闻媒体等市场主体的责任纳入思考范围。第四部分,诽谤罪的立法现状与完善。指出公诉与自诉的选择困境、自诉取证难、平衡表达自由与名誉权保护价值为目前诽谤立法的主要困境,并给出明确公诉与自诉的界限、增设单位诽谤犯罪、明晰网络舆论监督等相关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