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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是社会经济发展的能源保障,其开发利用在带来经济效益的同时,不可避免地造成矿区生态环境的破坏。生态补偿作为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手段自提出以来就受到了广泛的关注,从国务院提出探索建立矿山生态环境恢复补偿制度,到各地对于矿区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的探索和实施,矿产资源生态补偿制度对于治理和恢复矿区的生态环境的作用是有目共睹的。学界也对矿产资源生态补偿制度的建立进行了诸多研究,但大多是从宏观角度来构建矿产资源生态补偿制,专门针对矿产资源生态补偿费的研究比较缺乏,矿产资源生态补偿费作为矿产资源生态补偿制度的资金来源,对整个矿产资源生态补偿费制度的建立和实施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对其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是十分有必要的。我国目前有多个地方已经对矿产资源生态补偿费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进行了试点征收,在取得了一些成果的同时也面临着一些问题,由于缺乏完善的法律依据,各个地方费用的收取标准和使用方向都很难统一,导致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面临一些阻碍,矿产资源生态补偿费很难作为一项完善的制度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开展。矿产资源生态补偿费为什么征收、如何征收成为建立矿产资源生态补偿费制度应该解决的核心问题。在这种背景下,必须建立科学合理的生态补偿费制度以推进矿区生态环境保护的实施。法理基础是费用征收的前提和依据,学者们对于生态补偿费的理论基础进行了大量的研究,但是基本上都囊括了多个理论基础,导致生态补偿费与已有费用的概念相混淆。本文首先从补偿的基本含义出发探究生态补偿的法理依据,将生态价值理论作为生态补偿的法理依据。其次将我国现行矿产资源各项收费的性质与生态补偿费进行了对比分析,同时对我国各地方开展的有关生态补偿费的实践进行了梳理和分析,研究发现其面临的问题。通过科学上的正当性和经济发展的正当性两个方面来为矿产资源生态补偿费的征收提供正当性依据,为矿产资源生态补偿费制度的构建奠定基础。在对我国矿产资源生态补偿费法律制度构建的建议中提出了改良模式和改革模式两种方案。改良模式将矿产资源生态补偿费、矿区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矿产资源生态补偿基金作为矿产资源生态补偿费制度的组成部分,着重解决在现有的有关生态补偿性质的收费实践基础上进行优化,作为制度建立的措施;改革模式主张在生态价值评价的基础之上,将以生态环境恢复为目的的收费作为生态补偿费统一进行征收,对生态补偿费的征收管理体制做出了分析和归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