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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制度是现代民法物权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它涉及民法所有权保护与交易安全之衡量与价值问题,其主旨是保护交易安全。该制度主要是指在善意受让人与财产所有人的利益发生冲突时,侧重保护财产交易中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由于该制度适应商品经济的发展,有助于稳定经济秩序,保护交易安全,促进交易便捷,因此,这一制度已为大多数国家的民法所确认。我国新颁布的《物权法》首次从立法上对善意取得制度作了明确规定,这是我国立法上的一个重要突破,具有重要意义,但还存在一些不足,比如把遗失物完全排除在善意取得范围之外,对盗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没有明文规定,对回复请求权的期间规定也存在不合理之处,对占有改定能否适用善意取得这一争议激烈的问题也没作回答等等。为了防止善意取得的滥用,有必要对上述问题给予明确规定。本文从善意取得制度的历史渊源和概念入手,对善意取得制度存在的价值依据进行了论述,对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进行分析,对善意取得制度中存在争议的有关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了完善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两点建议:一是建议遗失物、盗赃物等占有脱离物有条件适用善意取得;二是建议占有改定不适用善意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