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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以事业单位作为论述的逻辑起点,通过回顾事业单位在不同历史时期的特征,着眼于当前实际工作中事业单位的范围,将事业单位分为行政执行类、社会公益类、经营服务类,其中行政执行类事业单位又可以分为授权类和委托类,社会公益类事业单位可分为纯公益类和准公益类,经营服务类事业单位可以分为开发经营类和中介事务类。作者指出,所谓事业单位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的,纳入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管理范围内的社会服务组织,应当具备法人条件。显然,实际管理中经营服务类事业单位不符合该定义,不应作为事业单位管理,不在本文讨论范围。
最后,作者指出确立事业单位的公法人地位,能够明确事业单位的本质,事业单位的设立就会更严格、规范;能够明确国家机关与事业单位的关系;能够明确事业单位与其利用者(服务对象)之间的关系;能够明确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的关系,从根本上保护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