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型中国民间法与国家法关系的互补研究——以西北农村地区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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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民间法研究日益受到关注,学者们从不同的视角,运用不同的方法对其进行了大量有价值的研究。民间法引起广泛关注的一个原因可以说是中国法治面临的困境,国家的法治建设“要求做到规则的统一和国家强制力的垄断,地方性规则在这一过程中要逐渐丧失其正统性和分散性,国家要以一套建构的理想化标准把民众的生活拉入到国家建设的整体进程中。”①然而在这一过程中,国家法律进入乡土社会却遇到了难以想象的阻力。特别是在西北农村地区,人们依然偏好于由习惯、民俗、传统等“民间法”来解决现实问题,而国家法律由于远离人们的实际需要,再加上法律进入路径上的阻隔,往往被乡民们自觉或不自觉地加以规避,使民众总感叹国家法律好看不好用,仅仅停留在纸面上,远未亲近民众,走入民心。作为与国家法相对应的“非国家法”的范畴,民间法与国家法既存在着冲突与矛盾,又相互合作,彼此融合。   本文立足法律多元的立场,运用多种方法,试图通过对西北农村地区民间法存在的社会基础、民间法与国家法之间的冲突与互动作相应分析,尝试找到西北农村地区民间法与国家法之间的相互转化途径,为我国西北农村地区的法治建设提供理论依据。   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其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部分,民间法的基本内容,介绍了民间法的蕴含、起源和发展。   第二部分,民间法在我国西北农村地区存在的社会基础,通过对传统的小农经济、农耕文化、自然秩序和政治基础四个方面的分析,探讨支持民间法在西北农村地区存在的根本原因。   第三部分,民间法在西北农村地区存在的现状和地位,分析了民间法在我国西北农村地区的现状、民间法与国家法的二元独立和相互之间的冲突以及冲突所带来的危害。   第四部分,民间法与国家法之间的相互转化,结合前面几章的分析,探讨民间法在我国西北农村地区的价值重构,民间法与国家法在西北农村地区的功能以及它们的作用边界,分析得出了在我国西北农村地区要实现法治现代化,必须进行“民间法”的法律认可与法律整理,同时要对国家制定法进行伦理化和民间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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