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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会计业务主要应用于法庭作证或辩论,由法务会计人员运用相关知识对涉及财务问题的法律事项提供服务。法务会计师的职责不同于一般的注册会计师,它关系到司法公正和诉讼效率,不仅会造成纯经济损失,还可能会造成案件错判,导致财产甚至人身自由权受到侵害。因此有必要明确法务会计人员的责任。第一部分主要阐述了论文的研究背景、意义以及国内外法制发展情况。法务会计是随着经济案件不断增加而发展起来的新领域,是涉及法律和会计的特殊领域。笔者对裁判文书网涉及法务会计领域的司法会计鉴定业务进行案件搜索,发现司法会计鉴定人员及机构因侵权被告的案件很少,而判决其承担责任的更是少之又少。目前关于法务会计的研究,大部分集中在理论和实践现状方面,对法务会计的民事责任的专门研究几乎没有,只有少数著作和文章中提到了明确其民事责任的重要性,但都没有对其民事责任做理论系统的分析。因此本文主要目的是分析法务会计人员的民事责任问题,以供理论和实践参考。第二部分是对法务会计概念和特征的综述。我国法务会计于20世纪末从美国引入,法务会计在我国的出现与我国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改革和“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实施不无关系。在我国,目前法务会计人员主要以专家辅助人与司法会计鉴定人身份进行相关业务活动,可以接受法院指定或委托,也可以接受当事人委托来为法庭服务,主要由注册会计师来担任,承担着类似西方专家证人的角色。法务会计师在本质上属于专家的一种,但和通常所讨论的专家相比,又有其特殊之处,因此对法务会计的民事责任适用而言,原则上可以适用专家责任的一般规定,但在解释适用法律时,应考量其特殊性。第三部分是对我国目前法务会计民事责任现状的分析,包括立法现状和实践现状。虽有学者在各自领衔起草的《民法典学者建议稿》中设立了专家责任制度,但就已经实施的《侵权责任法》和目前公布的《民法典草案》来看,均未将专家责任纳入其中。而在司法实践中,涉及法务会计民事责任问题主要用到的法律法规包括注册会计师、审计业务的相关准则、司法鉴定及专家辅助人相关规则以及《民法典草案》中合同和侵权的相关规定,其中注册会计师和审计业务相关准则是实践中运用最多的。实践中存在现行法律规范供给不足、受害人主张权利困难等问题。第四部分结合我国实践论述了我国法务会计专家民事责任性质认定之选择。我国目前的法务会计专家在实践上与英美法系不同,英美法系是专家证人制度,合同当事人都是案件当事人一方,我国合同的委托方可以是法院这种职权机关也可以是案件当事人。笔者根据委托人的不同来讨论法务会计民事责任的性质:1、法院指定法务会计专家之责任性质。2、案件当事人委托法务会计专家之责任性质。第五部分讨论了法务会计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及构成要件。认为适用过错归责原则,在举证责任上则应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实践中法务会计侵权可能会存在两种情况:1、当事人根据该意见做出重要的诉讼决定。这种情况下和一般的专家责任认定并无太大不同。2、法院根据该意见做出错误判决。在我国国家赔偿制度下,法院没有尽到合法的审查和质证义务应该承担主要责任,法务会计专家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第六部分分析了法务会计违约责任归责原则及构成要件。归责原则不是严格责任或绝对责任,而是过错责任原则,与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并无本质的区别。构成要件应当包括违约行为、损害、因果关系、执业过错。但法务会计专家违约行为实际上就是违反了注意义务以及其他职业义务的行为,与执业过错相重合,因此与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在构成要件上没有本质的区别。第七部分对法务会计民事责任的责任承担问题进行了分析。责任赔偿主体应是机构,机构承担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执业人员追偿。存在国家赔偿情况下,赔偿机关进行赔偿后可以根据过错程度向法务会计机构或人员进行追偿。经济损失通常表现为两种:其一,因信赖法务会计意见而遭受的实际损失。其二,若没有法务会计的执业过错,则受害人可以在诉讼中得到的更为有利结果。赔偿金额的计算可用“价值差额法”。法务会计意见的性质会影响案件结果,但本身不具有“准裁判性”,因其是否采用需要经过双方质证,法官判断。但对其民事责任的追究必须以用尽救济为前提,如提起上诉、再审和经过充分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