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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科技、贸易、运输、金融和保险业的迅猛发展,UCP500已经跟不上时代的需要,其在条款的全面性、实务的针对性、内容与时代的同步性等方面已逐渐显现出自身的不足。同时,UCP500语言偏晦涩、语句欠精练、条款近繁杂、分类不科学的毛病也一直是困扰业界的问题。在此背景下修改UCP500成为必然,其结果是UCP600产生并于2007年7月1日正式生效实施。作为信用证领域最权威、最具有影响力的国际商业惯例,新修订的UCP600将广泛而深刻地影响全球范围内的信用证业务。我国作为进出口贸易大国,经常使用信用证这种传统的支付结算方式,本文结合一些典型的案例,运用实证分析的方法对UCP600的新内容进行较为详细系统的研究,并在此基础上探讨UCP600对国际贸易的影响,以期有助于我国在国际贸易实践中更好的防范交易风险,合理利用UCP600的规则保护本国的利益。第一部分论述UCP500修改的背景。UCP500中的部分内容已经不能适应国际运输、保险以及金融等方面的发展变化。由于UCP500某些规定本身的瑕疵,加上实务界对UCP500一些条款的错误理解和运用,围绕信用证产生的问题层出不穷,已经危及到信用证在国际结算中的地位。高比例发生的信用证拒付现象让人质疑信用证作为支付工具的的基本功能。国际商会继UCP500后公布的一系列文件有利于澄清对UCP500某些条款的误解,然而其分散性也给使用者带来了不便,因而有必要对其进行梳理。UCP600正是在这种情况下应运而生。第二部分是关于UCP600主要修改内容及其适用。UCP600在结构方面做了很大幅度的调整,措辞也更为简洁、精确,然而更为显著的是其实质内容方面的变化。首先,严格相符的审单标准有所放松,只要提交的单据的内容与信用证规定的不相冲突即可被银行接受。而审单时间也由最长不超过7个银行工作日的合理时间改为最多5个银行工作日。其次,“议付”一词被重新定义为指定银行在相符交单下,在其应获偿付的银行工作日当天或之前向受益人预付或者同意预付款项,从而购买汇票及/或单据的行为。再次,开证行指定一银行承兑汇票或者做出延期付款承诺,即为授权该指定银行预付或购买其已承兑的汇票或者已做出的延期付款承诺。最后,银行拒付后对于不符单据增加了“持单直到申请人放弃不符点”和“按照交单人事先的指示处理”两种处理方式。第三部分阐述UCP600对国际贸易的影响。UCP600尽管还存在某些未决问题甚至漏洞,但毕竟它更加坚定了信用证的独立性及不可撤销性,明晰了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强化了开证行的责任,一定程度放松了对单据的要求,维护了受益人的权益,必将对国际贸易实践产生积极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