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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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发展,新的商业模式、经营形态不断出现,平台经济就是其中重要的一种,其动态发展的速度十分快。以外卖送餐、快递、网约车等为代表的平台为众多人群提供了就业机会,缓解了就业压力。但是,现有的劳动保护立法很难完全适用于这种新的就业类型,平台从业人员与平台企业间的法律关系不明确,难以确认劳动关系,其劳动权益保障无法到位。经济的发展不应以牺牲劳动者的权益为代价,因此,有必要探究平台从业人员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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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发展,新的商业模式、经营形态不断出现,平台经济就是其中重要的一种,其动态发展的速度十分快。以外卖送餐、快递、网约车等为代表的平台为众多人群提供了就业机会,缓解了就业压力。但是,现有的劳动保护立法很难完全适用于这种新的就业类型,平台从业人员与平台企业间的法律关系不明确,难以确认劳动关系,其劳动权益保障无法到位。经济的发展不应以牺牲劳动者的权益为代价,因此,有必要探究平台从业人员的权益保障路径。本文以平台从业人员为研究对象,运用案例分析法梳理归纳近些年来平台用工纠纷的司法裁判现状,通过对案件争议焦点的分类整理,总结出司法裁判所反映的平台从业人员劳动权益保护问题:平台用工劳动关系认定标准不明确、平台用工责任界定不清晰和职业伤害救济保障制度存在局限性;通过文献研究法,研读劳动权益保障相关法律,明确相关制度适用的条件、情形,比较平台工作与传统就业形态的异同,得出目前劳动相关法律在平台从业人员劳动权益保护适用上存在局限性的结论;通过比较分析法总结出国外对于平台从业人员劳动权益保护的“一原则、二思路”,“一原则”指“社会保护底线原则”,“二思路”指增设“第三类劳动者”的思路和完善“二分法标准”的思路;在上述研究基础之上,本文针对总结出的平台从业人员劳动权益保护问题,从“解决短期急迫问题”和“建立长期法律框架”两方面,提出加强平台从业人员劳动权益保护的建议,包括:短期目标,坚持分类的理念并通过调整适用举证责任转移规则对平台从业人员正确归类,以风险部分转移思路构建平台三角用工归责模式,以“行业模式”和“风险部分转移”相结合的机制构建新型职业伤害救济保障制度;长期目标,以《意见》确定的“不完全劳动关系”为界定标准制定单独的平台从业人员劳动权益保护法律,着重保障其劳动基准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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