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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规划很早以前就已经作为管理国家的有效手段之一而存在于传统的国家制度中,例如国家的财政预算。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从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开始,现代国家逐渐从消极守夜人的角色向积极的社会生活参与者和公共责任承担者转化,并且通过大量的行政手段和行政措施向全体社会成员提供各种服务和福利,即服务政府。服务政府在国家管理中必须具备向社会提供公共物品;宏观经济调控;维护市场秩序;收入及财产的再分配;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等等一系列的职能。然而在社会多元化的背景下,国家面临着社会资源与人民需求之间的巨大矛盾,传统的管理手段必然受到现实挑战,所以行规规划开始逐渐受到国家管理者的普遍重视。随后的实践也证明通过行政规划可以有效地统筹各种社会资源的利用,以保证其发挥最大化的实际功效从而满足公众需要,缓和需求与供给之间矛盾。时至今日,行政规划在我国也日益成为一种重要的行政行为,对国家管理事务的顺利进行起了很大的作用。一般来说,行政规划不仅仅是单纯的政府工作计划,它也会对广大人民群众未来一定时期生活产生实质意义的影响。然而在我国的实践中由于缺乏合理的程序保证、有效的监督和社会公众的普遍参与,行政规则的制定、变更、废止都具有很大的随意性,由此产生的纠纷和矛盾在我国社会中大量存在。我国理论界与实务界普遍认为行政规划带有抽象行政行为的性质,片面地将其划入抽象行政行为的范畴,从而将行政规划排除在司法审查的范围之外。可以肯定的是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深入,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各种基础设施的建设,例如公路、铁路、机场、发电站等等,都需要占用大量的土地,必须会涉及到房屋拆迁、土地补偿、环境保护等等方面的问题。这必然会导致大量涉及行政规划本身的纠纷。针对行政规划的法律规制问题,我国的学术界与实务界多趋向于运用实体法以保障其合法性与合理性,但是由于现代社会的迅猛发展,很多行政规划的具体内容也变得非常复杂,通过实体法即从制定、变更、废止程序上保证行政规划的具体内容的合理性方式已经显得力不从心。因此事后的救济显得尤为重要。可以说,将行政规划纳入司法审查具有现实需要,也是我国向法治国迈进的重要步骤。从我国的理论研究成果来看,我国的行政法学界对行政规划的研究属于起步相对较晚的领域,已取得的理论研究成果则主要集中在定义、分类、性质等等几个方面,而系统深入的研究行政规划司法审查的文章数量更为有限。理论研究的表面化,难以对司法实践进行合理的指导。本文在选题时基于理论应当用于指导实践的目的出发选择对行政规划进行司法审查的具体制度构想这一个点出发,针对现实情况深入研究包括可诉性;能够进行司法审查的对象范围等等相关的法律问题。本文共包括五个部分。第一部分通过三个典型案例可以说明基于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规划所做出的行政行为对行政相对人权利侵害的事实,从而引出对行政规划进行司法审查的相关问题。第二部分主要是明确行政规划的内涵与外延。首先,分析行政规划的产生原因,明确其在国家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其次,解决我国理论界存在的行政规划与行政计划用词之争,明确在我国现实国情中使用行政规划一词更具有现实意义;再次,通过两个小节阐述行政规划的类型和性质,为后文论述行政规划的可诉性打下基础;最后分析了行政规划与司法审查的重要关系。第三部分主要解决行政规划司法审查的必要性问题。主要基于以下四点理由:第一,有利于规制行政规划权,保证行政主体依法行政;第二,行政规划程序存在诸多问题,需要通过司法审查予以监督;第四,保护行政相对人信赖利益的现实需要;第五,西方国家已经建立了相对完善的行政规划司法审查制度。第四部分详细分析了建立我国行政规划司法审查制度的具体构想。首先通过区别对待方法,即通过个案分析把握具体的行政规划的性质,解决了行政规划的可诉性问题。其次明确了对行政规划进行司法审查的对象范围,包括层级对象范围与诉讼对象范围的相关分析。再次是分析起诉的时间问题,得出结论是利害关系人提起诉讼的最恰当时机应当是经批准予以公告之后。再次是分析是诉讼当事人的确定。最后分析在对行政规划进行司法审查时的一个重要的程序问题,即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程序衔接:前置主义与选择主义之争。最后在结语部分分析了行政规划司法审查在我国现实国情下的可能走向,并寄予了美好的希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