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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在各国司法制度中,社区矫正作为刑罚轻缓化和开放化的一种执行方式,已经成为一种主流趋势。众所周知,任何公权力都需要监督制衡,基于此法理,在实施社区矫正这一司法模式的过程中,如何确保社区矫正决定机关、执行机关依法、公平、公正地实施,如何保障社区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如何防止监管机关玩忽职守和社区矫正人员脱管、漏管、重新犯罪,这就必然需要一种监督权力来制衡。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正是对社区矫正工作是否依法、公开、公正、合理地开展进行适时监督的有力保障。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的对象不是社区矫正对象,而是担负监外执行交付、管理和矫正的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等部门的司法、执法活动,对这些国家机关的履职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在我国的司法制度中,这一监督主体是由检察机关来承担的。开展好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是实现对各类社区矫正对象依法、规范管理和教育的重要方式。在社区矫正实践中,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发挥了很好的行为监督和权力制衡功能。各地检察机关在监督中不断探索、尝试,创新出多种监督模式,制定了多项具体监督措施,取得了不错的监督效果。以江西省为例,许多检察机关都已通过与司法局、电信局成功对接GPS手机定位系统,实现了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动态法律监督。检察人员只要通过电脑的控制平台,就可以随时了解矫正对象的当前位置、活动轨迹等情况。如果按照规定不能离开本县、市、区的矫正对象一旦离开,系统会立即报警,矫正对象也会同时接收到系统发送的警告短信,有效防止了脱管、漏管现象的发生。目前这一先进做法正在该省普遍推广,一些地方县、市检察院都已成功对接了GPS手机定位系统,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动态监督局域网络正逐步形成。同其他新生制度一样,目前的社区矫正制度体系也正处于搭建框架阶段,亟需更多的法律、法规来充实和完善。具体主要表现在新刑诉法未将社区矫正制度像未成年人诉讼制度一样纳入特别程序予以详细规定,只是以简短的数条规定确认其法律地位;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同样规定不够详细,对各机关工作开展程序、相互间衔接、配合机制及意见分歧、冲突时的救济、解决途径等都没有详细规定。这些制度上的漏洞、缺陷目前在实践中已经产生了很多现实的问题。如多数监督机关在工作中重视配合却忽视监督,将自己看作是社区矫正机关的协助者,没有认识到自己作为独立监督者的身份。还有人员配备方面,由于监所检察部门固有的检察职能和长期以来的工作惯性,主要的人力和物力都侧重用于对高墙以内服刑人员的监督,而对社区矫正的检察监督,无论是人员配备还是精力投入都相对较少。从全国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的情况来看,人员编制普遍欠缺,且人员结构相对老化,有些地方的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甚至成为老同志退休前休息的部门,监督人员水平有限,监督措施保守乏力。因此,监督机关应当提高监督意识、培养监督人才、强化监督能力。检察机关和监督人员要树立谦抑性的监督意识,体现监督重点,并不是对社区矫正机关和矫正对象的一切行为和细节步骤进行监督。此外,还应树立实体与程序并重的监督意识,改变以往只重视程序监督、忽视实体性问题监督的观点。还可以通过法律文书评比、以案说理、传帮教、对抗辩论等方式对社区矫正法律监督人员的业务能力进行系统地提高,筑牢业务基础。在机制完善方面,应当从社区矫正法律监督介入机制、执行保障机制、责任追究与奖惩机制以及公、检、法、司等单位之间的联动机制等方面来加以完善。2013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我国社区矫正工作具有重大影响,既确认了其法律地位,也标志着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确立。社区矫正法律监督作为社区矫正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在不断探索、创新和修正中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