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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各国立法对公司出资人的出资责任作出了严格的规定,但在实践中瑕疵出资仍是颇为普遍的现象。出资瑕疵的存在,直接导致瑕疵股权的产生,进而形成了瑕疵股权转让的物质基础。近年来,由瑕疵出资引发的瑕疵股权转让纠纷在实践中不断涌现,但是现行法律尚未予以明确规定。同时,公司法理论研究更多侧重于股东的瑕疵出资责任,也缺乏这方面系统性的论述。本文以一般意义上的有限责任公司为考察对象,将瑕疵股权限定为瑕疵出资引发的股权,以保护和平衡股东、公司及其债权人利益等相关利益人为出发点,对公司瑕疵股权的产生、瑕疵股权转让的效力以及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法和建议。全文除引言和结语部分外,共分为四个部分,内容结构安排如下:第一部分,首先介绍了瑕疵股权的概念。从瑕疵、股权和出资瑕疵基本概念的界定上,继而得出瑕疵股权的广义和狭义的界定。其次,探讨了瑕疵股权的形成原因即瑕疵出资的具体形态,包括学理上的分类和现行的法律规定。第二部分,首先,探讨了出资瑕疵股东的股东资格问题,通过对出资、股东资格、股东权这三个概念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即瑕疵出资者仍拥有股东资格,享有股东权利,只不过这种权利因出资瑕疵而带有法律上的瑕疵。其次,其所享有的股权并不因出资瑕疵因素而丧失其可转让性,即瑕疵股权可以转让,并阐述了相应的理由。第三部分,首先简单介绍了关于瑕疵股权转让效力的不同学说——绝对无效说、绝对有效说、可撤销说和区别说。其次,判断瑕疵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基本原则,然后综合地评述了各个学说的优缺点,进而结合认定瑕疵股权转让效力的原则和思路,提出了本文的见解。然后分析出资瑕疵和当事人意思表示中的欺诈是否对瑕疵股权转让的效力的影响。最后,更具体的分析了在欺诈成立转为可撤销合同时的欺诈事由的举证责任、撤销权的行使及瑕疵股权转让合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第四部分,首先,阐述了判断瑕疵股权转让后瑕疵出资责任承担的基本原则,其次又分析了瑕疵股权转让纠纷的责任类型,紧接着三个部分分别探讨了瑕疵股权转让合同中转让人和受让人在合同的效力不同情况的认定下,对于守约股东、公司、公司债权人承担的责任分析,以及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最终后续责任分担和追偿问题,其中,在对公司债权人承担的责任上,笔者提出自己的见解,即在善意受让人主张撤销瑕疵股权转让合同之时要区分是先债权人还是后债权人来对其承担不同的责任。最后,阐述了相关责任的诉讼时效及起算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