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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法治国家建设的不断推进,公益诉讼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2012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一次明确规定了中国特色的公益诉讼制度:对环境污染、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从此,公益诉讼有了较为明确的法律依据,特别是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有了明确的界定。同时,我们也看到,这样的规定似乎排除了公民个人提起公益诉讼的可能性。立法者出台这样的规定,可能是为了防止出现滥诉现象。但是,在法律实践中,出现更多的是公民个人热衷公益事业乃至提起公益诉讼。上述法律规定虽然具有很大的进步性,同时也具有很强的回避性。作为研究者,我们要以法律规定为起点,探索更大的可能性,以更好地适应现实要求,完善相关的制度设计。本文旨在分析我国公民个人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问题。本文主要采用比较的研究方法,主要借鉴了美国的公民诉讼制度、英国的检举人诉讼制度和德国的民众诉讼制度等不同法系国家的公益诉讼模式。针对现有法律规定的不足和未来的发展趋势,建议赋予公民个人提起公益诉讼资格。但是,公民个人要具备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需要解决理论和现实两方面的难题。在有理论支撑和充分的现实考量的基础上,进行制度设计。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公益诉讼前提理论研究。公益诉讼基本理论(公共利益如何界定、公共利益的代表机制以及公益诉讼的概念等)的研究有利于为公益诉讼提起主体资格的扩张提供前提性的理论支撑。第二部分是公共利益的代表机制研究。公共利益的代表机制与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问题密切相关。传统的公共利益的代表机制分公共利益的主要代表机制和公共利益的补充代表机制。将公民个人纳入公共利益的代表机制之中,在一定程度上能防止检察机关和社会团体的不作为。第三部分是公民个人提起公益诉讼理论支撑和审查标准的研究。已有的程序当事人理论、诉权扩张理论和既判力扩张理论作为公民个人提起公益诉讼的理论支撑。同时,为了防止可能出现的滥诉现象,要建立好事者除外的标准。第四部分是公民个人提起公益诉讼的程序设计。要建立健全诉讼激励制度与滥诉防治机制,既要维护公民参与公益事业的权利,又要防止起诉权的滥用。要完善举证责任倒置制度。第五部分是结束语,对全文进行了总结。总之,在本文中,赋予了公民提起公益诉讼的资格并进行了制度设计,这样可以弥补现有规定的不足,可以既调动公民的积极性又防止诉权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