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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静期制度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早在1964年英国就在其《租赁买卖法》中针对上门推销制定了“冷静期”条款。欧盟在消费者冷静期制度的立法上应当说是整个欧洲的典型代表。在最近的20多年中,欧盟在其颁布的8个指令中不仅明确规定了消费者冷静期制度,而且将消费者冷静期引入了非营业地交易、远程交易、信贷合同、分时度假、人寿保险等诸多领域。构建了相对比较完善的消费者冷静期制度体系,对整个欧盟的消费者保护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不仅如此,美国、德国等国家也先后通过国家法律或者州法律设立冷静期制度来保护消费者在特殊消费领域的权益,为我国在非现场购物领域设立冷静期制度提供了宝贵经验。虽然我国在2005年开始施行的《直销管理条例》使得冷静期制度的适用范围首次扩大到了全国,但目前随着非现场购物等新兴购物形式的迅猛发展,其暴露的问题也越来越多。冷静期的适用范围仅局限于直销领域显然已无法适应新形势下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的需要。基于此,很多专家学者建议在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增设“反悔权”,以此来弥补非现场购物中经营者和消费者信息不对称所带给消费者的损失。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也表明,通过严格设定冷静期制度不仅能有效保护特殊领域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且有利于诚信体系的建立。对于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平衡以及整个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都能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因此,为了保护我国非现场购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非现场购物交易方式的快速健康发展,我们有必要借鉴国外冷静期制度的立法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为契机在非现场购物领域设立冷静期制度。本文意在通过对冷静期制度的背景、概念、特征等基本理论以及我国非现场购物出现的问题进行简要概述,说明我国在非现场购物领域设立冷静期制度的必要性、紧迫性和可行性。同时,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应当采取成文法统一法典的立法模式在我国非现场购物领域增设冷静期制度,明确规定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7至15日内以通知经营者并将商品寄回的方式行使其权利的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