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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央针对信访制度改革打出一系列“组合拳”,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把涉法涉诉信访纳入法治轨道解决,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这要求我们要用法治化的思维和方式来重塑信访制度。切实提升信访法治化水平,还原信访制度的设计初衷,切实有效推进我国法治化进程。信访制度,是我国法治建设进程中,为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信访活动的基本权利,弥补行政机构和司法机关功能上的缺陷而建立的各项程序和规章。信访制度设计的初衷是反映民情、表达民意的制度。但随着社会政治生活的向前发展,信访制度在实际运行中逐渐暴露出制度上的缺陷,特别是在功能定位和组织机构上,影响司法的权威性、阻碍国家法治化的发展。其实我国信访制度的权利救济在具体法律诉讼和复议中均有涉及,但由于各法律、规章和制度间缺少衔接,而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公民把信访视为实现权利救济的最后希望,导致我国信访制度的功能异化,破坏司法的权威与法治的构建。我国现行的信访制度在构建和运作中缺乏配套的法律制度,而已经建立的信访相关制度,又由于缺少系统性的分析,使之相互制度间形成掣肘,不但阻碍信访工作的深入开展,也难以满足日益增长的信访量的诉求。信访机构的设置混乱、机构臃肿、隶属关系不明、人员数量较少、信访资源不足等问题,使我国信访制度处于前所未有的困境之中。然而,西方国家早在古希腊和古罗马时期,就已建立了针对不良行政的国家法律救济手段以外的监察制度。我国的信访制度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与欧洲监察专员制度的水平相比,还有所不足。鉴于当前信访制度面临的困境,我国亟须对信访制度进行重新塑造,学习外国家相关制度经验。用法治的角度进行分析,明确信访制度的定位与核心功能,去除“人治”维护“法治”,去除“信访不信法”的不良影响,制定符合国情的《信访法》,使信访制度能够与立法、司法等其他国家机关有机结合、合作治理。嵌入“新思路”、“新举措”,使信访制度有新的活力和新的作为,从而形成一个科学规范、运行有序的信访制度,促进我国法治化的建设。本论文从信访制度的基本概念、功能和基本原则入手,结合依法治国与信访制度的关系进行概括,以我国依法治国进程中信访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为切入点,分析我国信访制度重构的必要性,并结合欧洲监察专员制度先进经验及启示,从法治化的角度出发,提出我国信访制度重塑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