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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协议》(Government Procurement Agreement,以下简称为GPA)是WTO体制下的一项诸边贸易协议,其主要目的是促进缔约方政府开放政府采购市场,在公平、透明、非歧视等原则的主导下实现国际贸易在政府采购领域的自由化。我国于2001年加入WTO,一揽子接受了WTO多边贸易协议,其中并不包括GPA,但在加入之初,我国承诺日后加入该协议。2007年,我国签署了加入GPA申请书,自此,正式启动加入GPA的谈判。据目前的统计显示,我国每年大约有上千亿的政府采购市场,如此庞大的消费能力,自然成为外国供应商眼中的“肥肉”。作为一种调控国内市场经济和保护民族产业的有效手段,政府采购应更多地合法合理地倾向于国内供应商,然而在GPA“非歧视原则”下开放政府采购市场,就意味着国内供应商无法享受政策制度的偏颇保护。如何解决既保护国内经济的健康发展又不违背GPA的规则问题,自然摆在了学界面前。虽然我国自2003年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之后也不断对政府采购制度进行完善,但就目前的加入谈判过程来看仍然存在某些法律障碍,我国现行政府采购制度与GPA相比尚有诸多差异。因此,研究我国现行政府采购制度与GPA的冲突,研究GPA成员特别是发达国家的政府采购立法,为中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完善提供有益参考,为与GPA的对接提供有力保障是当前法学界一项十分迫切且意义重大的课题。 由于政府采购对国内经济具有重要的调节功能,容易被一国政府用作实行贸易保护、设置贸易壁垒的有效手段,因而成为国际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加入GPA则必须清除法律上的障碍,目前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在基本原则、适用范围、采购方式、采购程序、采购时限以及供应商救济制度上均与GPA不同,在国货采购制度上也与美、日有别,而在扶持和保护中小企业发展方面却与美、德存有差距。借鉴美、日、德等GPA成员的政府采购立法经验,提出建立与GPA对接、完善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某些建议是本研究试图达到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