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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诉讼是一个实证性的研究课题,具有实践性意义。本文主要讨论政府信息公开诉讼中的证据制度,这一块我国在政府信息公开诉讼中有颇多空白点,具体包括举证责任、证明标准及证明方法,这些方面还存在不完善以及漏洞之处,其他与行政诉讼一般规定都有的证据制度在本文就不再赘述,本文只讨论与美国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相比,缺失的特有证据制度。另外,本文主要通过对美国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的认识,详细的介绍了其在证据制度上的一些优势,希望对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诉讼中的证据制度完善有所帮助。笔者将本文分为三部分:前言、主要内容和结语。第一部分解决的是应然问题,主要论述政府信息公开诉讼证据制度概述。包括第一,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的基本理论:着重论述了证据制度包括三方面的内容,举证责任、证明标准以及证明方法,分别对它们的概念以及作用做了详细的介绍。第二,政府信息公开诉讼证据制度的特点:举证责任倒置及保密性和专业性较强。第三,政府信息公开诉讼证据制度的基本要求:即举证责任的要求是举证责任倒置,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的证明标准应该和行政诉讼的标准基本一致,文章介绍了具体的两种具体的标准,即盖然性占优势标准和排除合理怀疑标准。拟通过对政府信息公开诉讼证据制度的理论研究为下面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诉讼证据制度现状及问题分析做铺垫。第二部分主要是实在法的问题。本部分会详尽论述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诉讼证据制度现状及问题分析。包括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诉讼证据制度现状及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诉讼证据制度的不足:第一,对于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诉讼证据制度的现状,本文通过列举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关于举证责任的方面条文,具体分析了原被告的举证责任。第二,对于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诉讼证据制度的不足分析,也是从这三方面一一展开分析的:在举证责任方面的不足首先包括涉密信息即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举证在责任中,行政机关对于完成举证责任出具的认定函不规范等;再其次是三需要证明责任的不足,原被告对于申请信息相关性证明出于两难境地;最后关于信息不存的举证责任问题,信息不存在由原被告证明也会陷入难以证明的问题,我国尚未对信息不存的证明责任进行分配。在证明标准上我国相关法律只有一个笼统的规定,没有对行政诉讼的标准做区分处理。在证明方法上,我国承但举证责任的被告例如对不予公开的法定理由去证明呢?我国法律尚未规定。本部分拟通过对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诉讼证据制度现状及问题的分析,找出问题的根源,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证据制度还未完善,可以借鉴其美国的制度,也为文章第三部分埋下伏笔,突出文章第三部分研究美国政府信息公开诉讼证据制度的必要性。第三部分详细的介绍了美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本部分主要从证明责任、证证明标准及证明方法等介绍。尤其对证明方法的介绍比较详细,它具体包括宣誓书制度、沃恩索引制度,还介绍了一种介于审查制度和证据制度之间的秘密审查制度。这三大制度也是美国信息自由诉讼的三大支柱性程序。比较常用的是宣誓书制度,其次是沃恩索引制度,最后是法院最后而不得为之的制度。三者都是对行政机关拒绝公开法定免除文件的证明方法,对我国行政机关如果以信息涉密拒绝公开时,如何完成举证责任有很大帮助。另外本部分还论述了关于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判断方法。对于我国关于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概念模糊,在没有相关法律的规定下,借鉴判断方法是很有必要的。第四部分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诉讼证据制度的完善,是本文的核心部分。拟通过对第三部分的研究揭示那些免除公开的文件美国联邦法院是如何在司法审查中运用证据中的证明责任、证明方法以及证明标准的,对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诉讼证据制度有哪些可参考的借鉴,具体也是从三方面一一展开的,最后还分析的信息的可分割性原理。第五部分结语。笔者对本论文研究价值的寄语及对本文的总结。